武装民船
国家授权可以拥有武装的民用船只
武装民船(Privateer),又称武装民运船、私掠船,是一种获得国家授权可以拥有武装的民用船只,用来攻击他国(主要是敌国)的商船(甚至军舰――如果力所能及的话)。其实质是国家支持的海盗行为。
背景介绍
从16世纪至19世纪,欧洲列强为了争夺海上霸权,动用了包括“鼓励海盗袭击它国船只”在内的一切手段。各国虽然在表面上都义正严辞地宣布与海盗势不两立,背地里却大肆收罗海盗,为己所用。武装民船就在这种背景下诞生了。
强盗逻辑
这种被允许的劫掠行为有时是为了讨回公道:例如,当某国商人的货物被别国船只抢劫,而他又没有办法通过合法或外交的手段获得补偿时,为了让他挽回损失,本国政府就发给他一张可以拥有武装的许可证(通常称为“私掠许可证”),允许他到海上去获得别国商船上的货物。这种来自政府或是商会的信件公文还是国际间通用的。
这当然是一种充满丛林味道的强盗逻辑。但在那个弱肉强食的年代,人类离开丛林的时间本来就不算太久。
在私掠许可证上往往写明了谁是敌人、谁是盟友,对掠夺回来的财物如何分配等内容。
然而,更多的情况下,欧洲列强处于种种目的收买有武装的船只。这样做可以变向招安海盗,并让他们袭击敌国的船只以打击敌国。这样做也可以弥补列强海军力量的不足,并节省军用开支。
出现原因
武装民船出现的根本原因是为了弥补国家海军力量的不足。
早在1243年,英国国王亨利三世就授予3条私人船只向法国人开战的资格。英国人一直认为,使用这种武装民船去困扰敌人,是最有效、最便宜的办法。事实上,后来很多国家的政府都使用这些许可证作为国家工具来加强海军,可以使本国在不增加预算情况下,凭空多出一支能攻击敌国商船的海上力量。
在大航海时代,后发的英法荷等国急于掠夺新大陆的财富,必然要和已经取得加勒比海霸主地位的西班牙进行争夺,因此需要各种力量去打击西班牙人。当本国的海军实力不足或者不方便直接出面的时候,政府就大肆采用这种颁发私掠许可证的方式,鼓励民间的船只攻击西班牙的商船。同时,私掠船也可以保护缔约方的殖民地,尤其是当本国海军无力保护这些领土时。通常私掠船会与保护他们的地区执政者分享战利品。这样一来私掠船也增加了地区的财富。诸如16世纪的牙买加皇家刚就与私掠船缔结盟约。
不光英国,其他国家也都如此。法国从1550年代开始,也组织了大批武装民船从欧洲方面出发至加勒比海地区洗劫西班牙船舶(在此之前已经袭击过几次快要回到欧洲的船只)。
合法行为
所以,在大航海时代的初期,海盗行为是一种国家允许的“合法行为”。这些“合法的”海盗持有官方颁发的特许证书,可以随意攻击和抢劫别国(主要是西班牙)的货船而不受惩罚。只要他们的行为不违背本国的利益,本国政府不仅不会追究他们的责任,反而要给予大大的奖励。在相当长时间里,海盗是国家海军力量的一种补充。因此,一个在英国被捧为英雄的武装民船船长,往往是被西班牙通缉的头号海盗。
不少历史学家认为,海上霸主英国是靠着一群海盗起家的,甚至戏说全英国就是一大群海盗,英国女王伊莉莎白就是最大的海盗头子。
在1689年英国和西班牙媾和后,国家支持海盗的情况逐步消失了。1856年,许多国家在巴黎签订声明,终止了私掠许可证的使用。美国和其他几个国家后来才签署该条约。因为他们缺少强大的海军,还需要依靠私掠来壮大他们的海上力量。
了解这段历史后,我们也就可以理解海盗一词在英文中的几种说法了:“Pirate”指海上抢劫者,即海盗;而“Piracy”指由政府认可的海上掠夺;“Privateer”指既可以指武装的船只(武装民船、私掠船),又可以指它的首领(私掠者)或它的船员。
而对于私掠船船长来说,虽然一张私掠许可证不能完全保证他不被列强的海军追捕,或在战争后被缔约国消灭,拥有合法的劫掠权可以保障自己的劫掠行为收到一方的支持。
不过这样的许可要求武装的船只听从缔约帝国的指令,包括在战争时期,并不能袭击缔约帝国的船只。一旦私掠船违反规定,他们会被罚款或者被缉捕。另一方面,随着战争的结束,大规模私掠行为变得没有必要,而且大量曾经收到鼓励的海盗行为成为了新的威胁。所以战争结束后,私掠船依然可能遭到缔约国家的缉捕。
国籍标记
武装民船是一种没有任何国籍标记小型的快速帆船,允许舰船在不用显示国籍的情况下攻击敌人或是被敌人攻击。如此一来,您就可以攻击另一个民族的舰船,而不用担心会引发双方的战争。
海岸城市的战略资源贮存区必须要同时有铁以及硝才能生产武装民船。
武装民船是一种私有的船,而船主接受国家的委任,来攻击敌国的海上交易行为。为了方便匿名行事,赞助的政府通常会付给船员和船长一些的补偿金。有时还会将他们在任务中掠夺来的货物或商品,分出一小部份犒赏船员们。虽然这样的动作使得这项职业颇受船员们的喜爱,但这最后却变成这种强制驱离行动中最危险的因子。当国家尝试将一些海军人员配置到船上,以酝酿发动战争时,他们却常常无法确保人员的安全(因为这时所有的船员都在疯狂掠夺中)。武装民船在整个欧洲历史上相当的常见。
制度消失
1823年,美国总统门罗首先提议废除私掠船制。1856年为结束克里米战争所举行的巴黎和会中,通过了《海上国际法原则宣言》,附于《巴黎和约》(Peace Treaty of Paris),其中一条即规定废除私掠船制。私掠船制,现已绝迹。此后,大西洋以及加勒比海上的海盗行为被彻底杜绝。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05 13:54
目录
概述
背景介绍
强盗逻辑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