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苏洵《上皇帝书》:“今不为之计,使奸人猾吏养为盗贼,而后取租赋以啖
骄兵。”
中国古代由国家强制征收的财政手段之一。即田租和赋税。田租是封建社会剩余劳动的主要表现形式,赋税是集中化的田租,基本上属于田租范畴之内的剩余劳动。两者在历史发展中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有一个相互交融的历程。
田租亦可称田赋。历代田赋名称有所不同。春秋中期后,土地渐变为私产,于是产生向臣属征收谷物的土地税。鲁宣公十五年(前594),“初税亩 ”是征土地税的开始 。秦汉魏晋南北朝 ,田赋都称田租 。以后则官田称租 ,私田称税。唐代有田租和地税,实行两税法后,田租及庸、调并入户税,地税和各种附加合并分为夏季和秋季两次征收。宋将唐户税与斛斗(地税)都按田亩征收,赋额增加。官田、民田税项均称赋,即官田之赋和民田之赋,这是官私田统称为田赋的开始。元代地丁征米粟,称税粮。明代官田和民田所征田赋,科则重轻不同。明中叶实行一条鞭法后,徭役、土贡等逐渐折征银两,并入田赋征收。清初又陆续将各项杂征并入田赋,自雍正年间摊丁入亩后,地丁合一,从此田赋成为主要的财政收入。辛亥革命后,又将漕粮、芦课和各种官田税课统称田赋。历代征收田赋连带各种附加的赋率有所不同,或征实物,或收银钱。
赋税,系强制征课,是古代国家赖以生存的重要经济统治手段。 起源于春秋前君主从臣属 取得的劳役和实物贡纳。春秋时,周王室和诸侯国君对土地征发的财物称税,向臣属征发的军役和军用品称赋,也称军赋。春秋末年,各国军赋如丘甲、丘赋等也从田地征发 ,赋税逐渐混合 。秦 汉时期,军赋按人丁征收,田税按田亩征收。以后各代赋税通常是指按地、丁、户征收的土地税和户口税 。明代推行一条 鞭 法,已将赋、税逐渐合并。清代摊丁入亩,地丁合一,赋税实际上是田赋,是为狭义的赋税。对盐、铁、酒、茶等物,以及交易、牙行、典当、契约等的征课,一般称之为征权、杂税,属广义的赋税。至清末,赋税成为一切税课的总称。赋税的种类极为繁多,有军赋(兵赋)、更赋、九赋、人口赋等多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