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税收分配领域而言,税收法定原则是各国税法所普遍提倡和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税收的确定和征收都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要求税务管理人员必须依法行使权利;但如果
税法不赋予纳税人等税务管理相对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税法进行税收征收和管理的行为享有争议和要求保护的权利,那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无疑将成为一句空话。鉴此,现代各国大都制定了相应的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以对税务管理相对人已经或可能受到损害的权益给予必要救济,并强化对税务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制约。这些有关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统称为税收争讼法。
由此可见,税收争讼法是以税务争议为对象和内容,并以解决税务争议为直接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争讼法主要规定解决税务争议的原则、途径、方法和程序,它对于保护正常的税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以及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税收争讼法在税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它与税收实体法、税收征管法等,构成现代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国家普遍重视税务争议的解决,尽管各国的税务争讼案件内容多样、形式复杂,如何依法裁决税务争讼案件也因各国税务司法制度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总体来讲,当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其权利受到税务机关不法侵害并与税务机关发生税务争议时,其权利获得救济或争议得到解决的途径却大致相同,一般包括行政复议救济和司法诉讼救济两大途径。
我国解决税务争议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有:1989年4月4日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1992颁布、1995年修订2001年第二次修改的《税收征管法》和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以及199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