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亦称“税务管理”。税务机关对税收活动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一般包括: (1) 税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2) 税收政策、法令、规定以及各种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制订、颁布、解释与执行;(3) 确立
税收管理体制,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正确划分各级管理权限并贯彻执行;(4) 税款的组织征收入库。(5)执行税收计划、编报税收收入,积累和统计税务资料、管理税收票证等。(6) 干部的培训管理等。具体
名词解释
税收管理的主体是指国家,即由国家负责管理。各级政府主管税收工作的
职能部门是税收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代表国家行使税收管理权限。各级政府主管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的分工是:国家税务总局和所属的税务
分支机构以及各级
地方税务局负责各种工商税收;财政部及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机关负责农(牧)业税、
耕地占用税、
契税;
海关总署及其所属机构负责
关税、
船舶吨税以及进口商品所缴纳的
增值税、
消费税。
税收管理的客体是指税收分配的全过程。从宏观角度分析,税收分配涉及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等的分配关系;从微观分析,税收分配是指各级税务机关与
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前者构成
税收管理体制问题,后者形成
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从
狭义的角度讲,税收管理的客体主要是指税收的征收管理过程。
税收管理的职能是指税收分配过程中的计划
决策、组织实施、协调控制和监督检查。
税收管理是实现税收分配目标的手段,因此税收分配的目标也就是税收管理的目标。税收分配的目标通常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财政目标,即筹集收入的目标;二是调节经济的目标,即实现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稳定和发展的目标。在日常工作中,税收管理的目标又具体表现在各项管理活动中。
对象内容
税收管理是国家以法律为依据,根据税收的特点及其客观规律,对税收参与社会分配活动全过程进行
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控制,以
保证税收职能作用得以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也是政府通过税收满足自身需求,促进
经济结构合理化的一种活动。
税收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税收法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
税收计划管理、
税务行政管理。
1.税收法制管理是指
税法的制定和实施,具体包括
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的全过程。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是整个
国家税收制度的核心,是税收分配活动的准则和规范。税收立法工作由国家立法机关负责,税收执法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承担,
税收司法工作由国家司法机关来执行。
税收立法是整个国家立法活动的一部分。与一般的立法的含义相对应,税收立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立法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不同规范等级和效力等级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税收立法则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税收法律的活动。税收立法是由制定、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法规的一系列活动构成的。税收立法管理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只有通过制定法律,把
税收征纳关系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才能作到依法治税。
税收立法主要包括
税收立法体制和税收立法程序两大方面;其中,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是指立法机关和立法权限的划分。
税收立法权限一般包括国家立法、地方立法、授权立法和
行政立法。由于各级机构的税收立法不同,因此,所制定的税收法律规范的级次、效力也不同。
对税收立法活动来说,税收立法程序也十分重要。税收立法程序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应该履行的步骤和方法。税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才具有法定效力,税收立法程序是使税收立法活动
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
保证。税收立法的实践证明,严格按照立法程序进行活动,对于保证国家税法的严密、规范,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适用性,维护
税收法治的尊严是十分重要的。其中提出税收议案是税收立法的第一道程序。税收议案提出后,税收立法程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审议税收立法议案的阶段,审议结束后,税收立法程序进行表决和通过税法议案的阶段。表决的结果直接影响到税法草案能否成为法律。立法机关或制定机关将通过的税法用一定形式正式公开发布。它标志着税法制定程序的最后完成。税法公布之后,或立即生效,或在指定的日期生效。
2.税收征收管理是一种执行性管理,是指税法制定之后,税务机关组织、计划、协调、指挥税务人员,将税法具体实施的过程。具体包括
税务登记管理、
纳税申报管理、税款征收管理、
减税免税及
退税管理、
税收票证管理、纳税检查和
税务稽查、纳税档案资料管理。
3.
税收计划管理主要包括税收计划管理、税收重点税源管理、
税收会计管理、
税收统计管理。
4.
税务行政管理,又称税务组织管理,是对税务机关内部的机构设置和
人员配备进行的管理。具体包括税务机构的设置管理、征收机关的组织与分工管理、税务工作的程序管理、税务人员的组织建设与思想建设管理、对税务人员的监督与考核、
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的管理。
税务风险的识别
企业应定期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步骤,查找企业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条件,评价风险对企业实现税务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和策略。
一般而言,企业应结合自身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和实际经营情况,重点识别下列税务风险因素:
1. 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治理层以及管理层的税收遵从意识和对待税务风险的态度;
3. 企业组织机构、经营方式和业务流程;
4. 税务管理的技术投入和信息技术的运用;
5. 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情况;
6. 企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涉及和执行;
7. 企业面临的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市场竞争及行业惯例;
8. 企业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遵从;
9. 其他有关风险因素。
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价由企业税务部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协助实施,对税务风险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识别和评估原有风险的变化情况以及新产生的税务风险。
管理目标
2、继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高征管质量;
3、全面加强税收宣传;
5、加快费改税的步伐。
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税收政策
1.坚持依法治税。要实行依法治税的目标,就必须首先完成立法程序,使税法本身具备法律资格,立法要合法化。应适时将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资源税、
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由暂行条例升格为税收法律,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立法。
2.研究推进所得税制改革。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
所得税,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
个人所得税制度。
3.研究扩大和改革增值税的可能性。扩大增值税的覆盖面,研究把
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收入型或
消费型增值税是市场经济和增值税自身功能有效发挥的需要,是发展方面。但由于此项改革牵动面广,情况复杂,必须与
财政体制改革配套进行,并在试点的基础上审慎推行。
4.清理整顿
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在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都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从实际看,存在税收优惠过多过时,效率不高,不便征管,与国民经济发展不协调的问题,必须进行清理和调整。对到期的原则上应恢复征税;对照顾性质的应逐步取消;对区域性的应逐步调整;对国民经济发展要求鼓励的应扩大和完善。
5.研究支持外贸出口的税收政策,完善新老内外资企业并轨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适时提高
出口退税率,研究高新
技术出口产品的退税政策,完善
加工贸易进出口税收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和调整有关进口税收政策。
6.加强
地方税的改革,修订
城市维护建设税,完善
车船使用税,改革
印花税、
房产税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完善农业税制,合理调整农业税负担。
7.适时开征新的税种,研究开征
遗产税、
证券交易税和
社会保障税。
8.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合理调整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
税目税率。
(二)全面加强税收宣传 加强税收宣传是改善税收社会环境,树立良好税务形象的需要,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手段。抓好税收宣传工作,不仅要加强税法宣传,还要加强税收新闻宣传;不仅对
纳税人宣传,还要对社会各界及队伍自身进行宣传,增强全民税法观念和自觉纳税意识。同时要抓好查处税收大要案的宣传报道,以案释法,达到树立税务部门严格执法新形象,震慑
涉税犯罪、教育群众的目的。
(三)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一,要深入开展“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党性党风教育。第二,进一步深化
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省以下税务机构要充分贯彻“精简、效能”的原则,完成精简任务,理顺内部机构设置,明确
工作职责,提高干部素质和办事效率。第三,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干部素质。第四,坚决惩治腐败。一是要狠抓
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廉政制度,从源头遏制腐败。二是要严励惩处违法违纪分子,纯洁干部队伍。对以税谋私、贪赃枉法、贪污受贿,内外勾结,同谋参与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
出口退税的极少数腐败分子,必须绳之以法,决不姑息迁就。三是要切实抓好部门不正之风的治理整顿。重点抓好税务机关与所办的
税务代理机构彻底脱钩工作,清理整顿
税务代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促进税务代理的健康发展。四是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通过建立经费会计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和基建项目审批办法,开展经费财务和基建审计,严格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加强内部监督。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四)加快费改税的步伐 在我国近几年的经济生活中,费多税少,费强税弱,以费挤税的问题日益突出。其危害是严重冲击了依法征税和
依法行政,破坏了国家收入分配秩序和分配格局,肢解了政府收入形式的规范性,加重了企业、农民等
纳税人的负担。从建立
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要求看,实行费改税改革,清理整顿各种收费项目和乱收费行为,进一步确立税收的法律地位,建立有效的政府收入分配机制,尽快形成以税收为主、规范的政府收入形式,势在必行。费改税是深化分配体制改革的现实、必然选择。
据国家有关部门掌握的初步材料统计,到1997年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371项,其中,涉及企业的共有217项。在这271项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共有91项,经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有126项,共涉及所属59个部门和单位,其中收费项目分布是:农业部门27项、卫生部门18项、交通部门15项、海关13项、医药12项、建设部门10项。另据国家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地方收费项目最多的省多达470多项,最少的省也有50多项。
根据对目前我国收费项目按性质分类,实现由费改税,应本着先清理、整顿,区分性质,尔后逐步改税的原则。费改税既要扎实推进,又要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因此,改革的具体意见是:首先,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对既无法律、法规依据,又无正式行政文件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均应取消。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各种收费,依照国务院规定,坚决取消。其次,对现有的各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过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确实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列出名单,由国务院下文,明令废止。再次,应明确规定,取消地、县级及县以下行政事业单位确定并收取行政性规费的权利,其项目及收费标准,一律由中央和省两级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和管理、监督办法。省级政府确立的收费项目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实行费改税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第二,强税弱费的原则。第三,事权、
财权一致原则。各级政府的税费收入特别是规费收入的归属,应与各级政府的事权一致。第四,不增加、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个人负担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