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交通管理(air traffic management,ATM)的任务是:有效的维护和促进空中交通安全,维护空中
交通秩序,保障空中交通畅通。空中交通管理包括
空中交通服务,
空中交通流量管理和
空域管理三大部分。
2007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规定:“空域的划设应当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要、
飞行管制能力和通信、导航、雷达设施建设以及机场分布、环境保护等因素。
“机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在
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仪表(云中)飞行空域的边界距离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边界,均不得小于10公里。
机场飞行空域通常包括驾驶术(特技、编队、仪表)飞行空域、科研试飞飞行空域、射击飞行空域、低空飞行空域、
超低空飞行空域、海上飞行空域、夜间飞行空域和等待空域等。
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台上空;飞行活动频繁的机场,可以在机场附近上空划设。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
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400米至8900米隔5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机场飞行空域的划设,由驻机场航空单位提出方案,报所在地区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航空单位或者
军区空军批准。
“位于航路、航线附近的
军事要地、兵器试验场上空和
航空兵部队、飞行院校等航空单位的机场飞行空域,可以划设空中限制区。根据需要还可以在其他地区上空划设临时空中限制区。
国(边)境线至我方一侧10公里之间地带上空禁止划设临时飞行空域。
通用航空飞行特殊需要时,经所在地
大军区批准后由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划设。”
空中交通流量管理(ATFM)是指有助于空中交通安全、有序和快捷地流通,以确保最大限度地利用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容量并符合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当局公布的标准和容量,而设置的服务。[1]
空中交通流量管理的目的主要是在需要和预期需要超过空中交通管制(ATC)系统的
可用容量期间内,为空中交通安全、有序和流量的加速提供服务,确保最大限度地利用ATC容量,保证空中交通最佳地流向或通过这些区域,为飞机运营者提供及时、精确的信息以规划和实施一种经济的空中运输,以尽可能准确地预报
飞行情报而减少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