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层窗顶到上层窗台之间的墙称为窗槛墙。窗槛墙在建筑消防设计上具有特殊意义,
建筑防火规范通常通过规定或限制窗槛墙的高度,来确保
建筑物的建筑防火性能。
设施简介
《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有条文:
5.5.25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 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
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 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
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 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
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 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
应少于2 个;
3 建筑高度大于54m 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
5.5.26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 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
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
级
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 个安全出口。
6.1.3 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
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
外表面0.4m 以上,且
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 的不燃性墙体,其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
墙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
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
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
防火窗等防止火灾
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6.2.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
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
动喷水
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
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
防火玻璃墙,但
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
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单、
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 时,应在
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 的隔板。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
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
耐火等级建筑
外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