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建议权,即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权利,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一项比较核心的公民权利,对保护公民的利益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基本介绍
立法建议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
公民的权利。《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确认了公民的建议权。《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体现出公民拥有立法建议权的法律精神。
长期以来,由于权利模糊、渠道不畅等原因,公民行使立法建议权受到一定的局限,尚未最为充分地发挥公民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从近年来公益诉讼的立法建议来看,主要包括了以下几种普遍形式:一是借助具体的公益诉讼案,引发舆论对公益诉讼立法的重视;二是通过媒体撰文进行公开呼吁;三是人大代表提出公益诉讼立法议案。
公民行使建议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核心组成部分。公民的言论自由不仅仅包括表达的自由,也包括向国家权力机关建言献策的自由。公民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建议,不是参与管理
国家事务的主要形式,而是公民行使宪法基本权利的组成部分。公民通过选举人大代表,并通过人大代表提出法律议案,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表决程序变为国家的法律规则,才是公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利的具体表现。
言论自由包含了对国家大政方针发表意见的自由。如果公民的权利仅限于发表意见、提出建议,那就会挫伤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削弱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政治文明
立法建议权是一项比较核心的公民权利,对保护公民的利益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有些部门或利益集团打着“法治化”的旗号,通过自己在立法秩序中的有利地位,将有利于自己的对老百姓来说却是不合理的利益秩序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实质上并不是法治,而是变相的专制。十七大报告提出弘扬“法治精神”,就是提倡尊重法律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提倡法律要保护公民权利、规范权力科学运行、规范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就是为了给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一个正确的价值取向,防止法治被歪曲成变相专制的工具。
立法建议本身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具有民生性,即立法的内容和形式应该保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而不能为了某个部门或某个集团的利益,更不能为了私利。另一方面,立法建议也具有技术性,即在确定公民的某项权利已经需要立法时,该以什么形式来立法,立什么形式的法,法律条文具体如何规定,这是具有一定的技术性的比较专业的工作。众多法学家、学者的学术论文,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大都是在讨论法律规定的适当性和应用性问题,可见立法确实是一项比较专业性的工作。
因立法建议具有技术性,故一般的公民如不具备一定的法学素养,其向立法机关提出的立法建议就不一定会被采纳。其实,就算是具有很高法学素养的法学教授提出的立法建议,也会因为国情等其他因素不完全被采纳。经常出现的法学学术观点之争更是表明立法建议的科学性与否并非如想象那么容易判断。如果权力机关因为立法技术的原因拒绝公民的立法建议而需要负法律责任,这不符合立法权科学运行的规律,不仅不公正,也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
因立法建议具有民主性,故公民有了利益保护的需要,而向权力机关提出立法建议,是正当的,是“确保我国法律体系始终符合公民的普遍要求”的有效办法。不过公民提出立法建议时权力机关未予采纳,则应通过其工作部门或委托相关机构如法院、法学研究机构等就此进行答复。当然,对这答复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应该进行规范。
实质上,公民的立法建议权是一项政治权利,应该将其纳入政治体系中,以政治的观点和角度来看待和解决立法建议权的落实问题。我国应该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政治过程的民主性科学性,通过加强沟通与对话,同时在法制建设上加强配合来科学地落实公民的立法建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