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要求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协助,并提供
技术资料和工程决算资料。建设项目所有单项的分部、分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或正式办理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都要进行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验收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视情况可以办理交工验收,也可以办理初验。初步验收要以建设单位为主,组织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建设银行以及有关单位共同进行,评定单项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使用的完整性,确定尚需修补的内容和期限,审核
工程成本和
财务决算等。
大型
建设项目以及指定由国家组织
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为使正式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做得更充分,在适当时机可以组织一次预验收。预验收的目的在于促进全部工程项目的尽快竣工,采取积极措施限期扫尾,完善验收准备工作,尽快达到验收条件。预验收准备工作和参加单位的范围,都应参照正式竣工验收要求进行。
凡已投产的建设项目,在已生产3个月,仍不办理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建设银行有权冻结拨款或停止贷款,取消建设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试车收入留成。确有困难需要超期办理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的建设项目,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期限控制在3个月以内。
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和工程决算的编制,应贯穿于整个建设过程,并且应于建设初期就将这项工作责任落实到职能部门,设立专职人员承担,从一开始就要建立制度,抓好各项基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