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指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设计、施工、
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
质量监督等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
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
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后,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的过程。
来源历史
1990年9月11日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范围、依据、条件、程序。
2000年6月30日
建设部发布《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明确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
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程序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
2001年12月27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了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范围、条件、程序等。
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发布修订后的《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
建设单位申请
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由公安部长孟建柱签发,其中对部分细节和名词做了修改。
验收对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
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
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
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验收依据
竣工验收的依据可概括以下九点:
(4)国家颁布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6)技术设备说明书;
(7)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其他规定;
(8)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和
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
合资建设项目,要按照签订的合同和进口国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进行验收;
(9)利用
世界银行等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建设项目,应按世界银行规定,按时编制《项目完成报告》。
验收条件
建设单位在收到
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并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2、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该报告应经
总监理工程师(针对委托监理的项目)、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5、对于委托监理的
工程项目,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
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完成。
6、勘察、
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
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
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
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各自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7、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8、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验收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
设计文件建成,配套、辅助工程是否与
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相关设计规范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检查工程
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国外
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6、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防灾安全监控系统、
安全防护、应急疏散通道、办公生产生活房屋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合格,精测网复测是否完成、复测成果和相关资料是否移交
设备管理单位,工机具、常备材料是否按设计配备到位,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
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7、检查工程竣工
文件编制完成情况,竣工文件是否齐全、准确;
8、检查
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
界址是否清楚,手续是否齐备。
验收分类
以
单位工程或某专业工程内容为对象,独立签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达到竣工条件后,承包人可单独进行交工,发包人根据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标准,按
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组织竣工验收,比较灵活地适应了
工程承包的
普遍性。按照现行
建设工程项目划分标准,单位工程是
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有独立的施工图纸,承包人施工完毕,征得发包人同意,或原施工合同已有约定的,可进行
分阶段验收。这种验收方式,在一些较大型的、群体式的、技术较复杂的建设工程中比较普遍地存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建设工程领域
利用外资或合作搞建设的会越来越多,采用
国际惯例的做法也会日益增多。分段验收或
中间验收的做法也符合国际惯例,它可以
有效控制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质量,保证
建设工程项目系统目标的实现。中国近几年来也借鉴了国际上的一些经验和做法,修订了施工
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了中间交工的条款。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l“
通用条款”32.6款规定:“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
竣工时间,双方在
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4款办理”。
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双方一旦约定了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如群体工程中,哪个(些)单位工程先行交工,再如
公路工程的哪个合同段先行交工等,则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分阶段的竣工验收。
单项工程
指在一个总体
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车间,已按
设计图纸规定的工程内容完成,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
报验单”经
签认后,应向发包人发出“交付竣工验收通知书”,说明工程完工情况,竣工验收准备情况,设备无负荷
单机试车情况,具体约定交付竣工验收的有关事宜。
对于投标竞争承包的单项工程施工项目,则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仍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交工通知书请予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要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全部竣工资料并完成现场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明确提出交工要求,发包人应按约定的程序及时组织正式验收。对于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则要根据设备
技术规范说明书和单机试车方案,逐级进行设备的试运行。验收合格后应签署设备安装工程的
竣工验收报告。
全部工程
指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并已符合
竣工验收标准,应由发包人
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档案部门进行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一般是在单位工程、单项
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对已经交付竣工验收的单位工程(中间交工)或单项工程并已办理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办理验收手续,但应将单位工程或单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附件加以说明。
对一个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而言,大量的竣工验收基础工作已在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中进行。实际上,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
组织工作,大多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主要是为竣工验收创造必要的条件。
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审查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验收情况;听取各有关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情况;实地察验工程并对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工作和工程质量、试车情况等做综合全面评价。承包人作为
建设工程的承包(施工)主体,应全过程参加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
验收人员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
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验收组副组长应至少有一名
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组成,建设单位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
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察验
建筑工程和
设备安装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
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必须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好竣工决算,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考核
投资效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审查。
竣工项目(工程)经验收交接后,应及时办理
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整理各种
技术文件材料,绘制竣工图纸。建设项目(包括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由建设单位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交
生产单位统一保管,同时将与所在地区有关的文件材料交当地
档案管理部门。以适应生产、维修的需要。
验收程序
1、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发包人根据合同
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
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
签认的单位工程
验收证书。
4、施工期运行
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
投入运行。
5、试运行
6、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
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要求对
施工现场进行整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