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月18日
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的《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监理单位,是指取得监理资质证书,
具有法人资格的
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和兼承监理业务的
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及工程建设咨询的单位。
含义
监理单位是受业主委托对工程建设进行第三方监理的具有经营性质的独立的
企业单位。它以专门的知识和技术,协助用户解决复杂的
工程技术问题,并收取监理费用,同时对其提供的
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承担经济和技术责任。
资质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
建筑活动的
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
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31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管理部门
国务院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
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
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依据2001年8月29日
建设部发布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不同资质等级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不同的建筑工程监理业务。
(一)甲级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二等房屋
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二等专业
工程项目。甲级工程监理单位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三等工程。
(二)乙级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乙级工程监理单位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三等工程。
(三)丙级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承担过二个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一个以上专业工程项目。丙级工程监理单位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
资质申请和审批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单位
注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甲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章程;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
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等有关
证明材料;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的
财务决算年报表;《监理业务手册》
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
监理规划及监理
工作总结。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工程等方面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申请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集中审批一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材料齐全后3个月内完成审批。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齐工程监理企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初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合格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合格的甲级资质的工程监理
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公示。经公示后,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符合资质标准的,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公告。申请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实行即时审批或者定期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由于
企业改制,或者
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依法定审批程序核定。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与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企业之间相互
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
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因监理责任而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
质量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其他违反
法律法规的行为。
资质年检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甲级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乙、丙级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由工程监理单位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工程监理企业在
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监理业务手册》以及工程监理人员变化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工程监理
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
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工程监理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一年内未发生《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中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数量、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资质条件中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数量、经营规模的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连续两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监理机构
建筑工程
监理机构是建筑工程监理单位派出的具体负责监理事务的临时性工作组织。建筑工程监理机构没有
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地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责任。组建建筑工程监理机构是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建筑工程监理的
法定程序,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建筑工程监理机构。建筑工程监理机构一般由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建筑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行使建筑工程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利,领导建筑工程监理机构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其所签认的文件对建筑工程监理单位有
约束力。2、在项目法人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命令,签认所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款项的
支付凭证,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3、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建筑工程
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也不得是此类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工作要求
1.独立性:咨询企业与建筑承包人或器材制造商不能互为股东或合伙人。
2.专业能力:拥有能够胜任委托项目的专家和管理该项目的
专门人才。
3.
工作业绩和经验:具有从事咨询工作的经验,并要通过某些具体项目所取得的成效来说明。
4.声誉:在同行和业主中的声望。即对业务水平、
服务态度、工作成效等方面的
综合评价。
施工阶段
管理协调
协调工作不仅要从技术
下工夫,更要建立一整套健全的
管理制度。通过管理以减少施工中各专业的配合问题,建立以
甲方、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为主的统一领导,由专人统一指挥,解决各
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作为甲方、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首先要全面了解、掌握各专业的工序,设计的要求。这样才有可能统筹各专业的施工队伍,保证施工的每一个环节有序到位。
建立问题
责任制度,建立由
管理层到班组逐级的责任制度。
建立奖罚制度,在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建立
奖惩制度,提高施工人员的
责任心和积极性。
建立严格的隐蔽验收与
中间验收制度。隐蔽验收与中间验收是做好协调管理工作的关键。此时的工作已从图纸阶段进入实物阶段,各专业之间的问题更加形象与直观,问题更容易发现,同时也最容易解决和补救。通过各部门的认真检查,可以把问题减少到最小。
组织协调
建立专门的协调
会议制度,施工中甲方、项目经理应定期组织举行协调会议,解决施工中的协调问题。对于较复杂的部位,在施工前应组织专门的协调会,使各专业队进一步明确
施工顺序和责任。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作为监理工程师,要善于不断地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施工中协调部分的常见问题包括: 电气部分与土建的协调;给排水与
建筑结构的协调;建筑的外表、功能与结构的关系;各种预制件、
预埋件、装饰与结构的关系、施工的特点、要求;各辅助专业之间的协调等。
提高监理人员业务水平、综合素质
产品质量的好坏与从业人员的水平素质
不可分。在搞好管理的同时,应加强监理人员的
技术培训和专业水平的提高,以及对新技术产品的了解掌握。培养施工人员的敬业精神与细致的工作作风,施工中不遗琐碎,不留后患。
造价工作
设计阶段合理把握投资控制
(1)采用设计招标形式选择最合理的
设计方案,促使
设计单位采用
先进技术,降低
工程造价;
(2)对
扩初设计的总图方案及单项设计方案进行评价,通过
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比较与分析,选取最合理的方案;
招标阶段协助业主选择最佳承包商
(1)严格以批准的
设计概算为控制目标,编制施工
招标文件,起草
施工合同条款,作出
工程量清单和工料说明,协助业主通过招投标选择
承包商,这是工程监理在招标阶段的重要任务。
(2)坚持招(投)标确定合理的
合同价款 要加强对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施工队伍的素质,将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和工期,对工程的
经济效益起决定性的作用。同时确定合理的工程合同价款。坚持招(投)标,确定合理的合同价款,对
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和结算工作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监理工作必须符合合同要求,必须在国家法规政策的范围内,保证每一笔工程赋予的支付都符合合同的要求。在
工程施工活动中,
监理工程师处于
主导地位,承包人与业主的货币收支行为是否准确和合理,取决于监理工程师所
签认的
工程费用是否公正。
合同管理是控制和协调的依据,也是经济的
法律手段,因此增强合同
管理意识,完善
合同条款十分重要。
(3)
设备费、
材料费在建筑安装工程中约占整个造价的70%左右,是工程直接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在监理过程中,不可忽视这一部分,要引进
竞争机制,开展设备、材料的招(投)标工作,保证产品的质量,以降低工程造价。
保修阶段
1、在
工程竣工验收时,督促承包商向业主方提交《质量保修书》,其内容为具体保修项目、期限以及有关承诺。
2、工程进入保修阶段,除承包商保留必要的人员外,监理单位也应视情况保留必要的人员,最好是参加过前一阶段监理工作并熟悉情况的人员。
3.监理要与业主方密切联系,关注工程使用状况是否正常,随时听取用户意见,同时与
承包商保持联系。
4、在工程
保修期将到期的前1—2个月,由监理组织业主方以及承包商共同对工程进行全面目测检查。
5、监理对
用户反馈的意见和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进行详细调查分析,并确定
质量缺陷的事实和责任。比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应由监理人员组织业主、设计单位和承包商共同研究确定原因,关键是要确定该工程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和责任。
6、如发现质量问题,监理及时发出《工程维修
通知书》,要求承包商在接到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派人进行维修。比较重大的质量缺陷,如基础
不均匀沉降和屋面、地下室渗漏等质量问题,要求
责任方提出缺陷的处理方案,经过监理、设计、业主方共同审批后,由监理
人员监督实施处理。
7、承包商若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维修,监理人员应书面通知业主,按合同可由业主委托其他承包商完成,所发生的费用依据
施工合同规定在质量保修
保证金中扣除。
8、保修期满后,监理方还应协助业主方完成
保修金的结算和支付审批工作,同时完成监理费用的结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