雏妓
对未成年的性工作者的称呼
雏妓或童妓,指未达成年的性工作者,即一些借着与其他人发生性行为来赚取金钱,或被迫为之的未成年的儿童。童妓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属非法职业,但在部分国家仍是无法根绝的行业。男孩子及女孩子都有可能成为童妓,可能有自愿者,但大部份是因为家庭或自己被人口贩子从乡间诱骗、被掳到城市,强逼从事色情事业的。
发展现状
2014年,摄影师 Nick Rain 在作品《Trafficking in Women and Children》中,深入东南亚,拍摄了被贩卖到此的性工作者真实生活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早前的调查报告显示,在亚太地区,有 136 万人被贩卖为廉价劳动力,占国际人口贩卖总数的 55%。调查相信,40% 到 50% 的被贩卖人口为儿童,而且大部分最终会进入色情行业
被以性交易为目的贩卖俨然已变成组织严密、跨国运作的国际犯罪,这种犯罪组织越南战争结束后迅速在柬埔寨泰国等东南亚国家繁荣起来。
产生原因
现今,在互联网上有很多与儿童色情有关的网站,都和童妓有关。当代社会中还有人迷信:若与非常年轻的处女或处男同眠,可保青春,致使童妓事业历久不衰。
东南亚国家,例如越南柬埔寨的女孩,这些女孩们因为其父母的债务而被迫卖淫。家庭成员在介绍儿童进入色情贩卖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过于穷苦的生活导致他们认为这是唯一的生存方式
由于嫖客越来越担心被传染上艾滋病,所以转向与儿童进行性活动,嫖客认为,越小的孩子携带艾滋病毒的概率就越小。犯罪组织充分利用年轻人寻找发展机会、想过好日子有时甚至是想能挣点钱活下来的心理欺骗她们,让她们一步一步走进陷阱,最后成为性奴隶
贩卖性奴隶一开始是为满足那里的外国军人的性欲,后来是为到那里旅游观光或度假的美国人、日本人、加拿大人和欧洲国家的男子提供性服务。这些人到东南亚旅游的目的之一就是逛妓院。
危害
由于儿童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此举易给儿童带来严重的身心创伤,影响其长远发展。
相关法律
中国大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与14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会被以强奸罪论处并且可能会被从重处罚。此外,中国大陆已取消“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以强奸罪论处。
中国香港
1999年香港政府推出《1999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禁止安排涉及儿童的性旅游活动或者售卖有关广告,及订明对某些侵犯儿童的性罪行具有域外法律效力时,乐施会已经与乐施动力组员向保安局提交意见,并且联系了多位立法会议员及社会人士密切关注草案的内容及审议进程,该法例终于在2003年通过。
中国台湾
台湾地区“刑法”认定未满16岁的人对于性不具有自主能力,因此只要与16岁以下的人发生性关系,不管当事人的意愿如何,都构成犯罪行为。倘若性行为的发生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愿,属性侵犯,那当然构成刑法第221条的强制性交罪章;若当事人未满14岁,根据刑法第222条,必须加重刑罚。如果是在两情相悦的情况下,刑法并不认定那是两情相悦。根据刑法第227条“妨害性自主”罪章,“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刑罚男女皆适用,但是未满18岁者犯之属告诉乃论,而且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刑;因此常会这种情形出现:父母发现小孩偷尝禁果后,双方家长互告对方小孩强暴,后又因达成和解而撤回告诉。
最新修订时间:2024-01-03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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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发展现状
产生原因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