雏妓或童妓,指未达成年的
性工作者,即一些借着与其他人发生
性行为来赚取金钱,或被迫为之的未成年的儿童。童妓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属非法职业,但在部分国家仍是无法根绝的行业。男孩子及女孩子都有可能成为童妓,可能有自愿者,但大部份是因为家庭或自己被人口贩子从乡间诱骗、被掳到城市,强逼从事色情事业的。
2014年,摄影师 Nick Rain 在作品《Trafficking in Women and Children》中,深入
东南亚,拍摄了被贩卖到此的
性工作者的
真实生活。
根据
国际劳工组织早前的
调查报告显示,在
亚太地区,有 136 万人被贩卖为
廉价劳动力,占国际人口贩卖总数的 55%。调查相信,40% 到 50% 的被贩卖人口为儿童,而且大部分最终会进入
色情行业。
被以
性交易为目的贩卖俨然已变成组织严密、跨国运作的国际犯罪,这种
犯罪组织在
越南战争结束后迅速在
柬埔寨、
泰国等东南亚国家繁荣起来。
现今,在互联网上有很多与
儿童色情有关的网站,都和童妓有关。当代社会中还有人迷信:若与非常年轻的处女或处男同眠,可保青春,致使童妓事业历久不衰。
在
东南亚国家,例如
越南和
柬埔寨的女孩,这些女孩们因为其父母的债务而被迫卖淫。家庭成员在介绍儿童进入色情贩卖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过于穷苦的生活导致他们认为这是唯一的
生存方式。
由于嫖客越来越担心被传染上
艾滋病,所以转向与儿童进行性活动,嫖客认为,越小的孩子携带
艾滋病毒的概率就越小。
犯罪组织充分利用年轻人寻找发展机会、想过好日子有时甚至是想能挣点钱活下来的心理欺骗她们,让她们一步一步走进陷阱,最后成为
性奴隶。
贩卖性奴隶一开始是为满足那里的外国军人的性欲,后来是为到那里旅游观光或度假的美国人、日本人、
加拿大人和欧洲国家的男子提供
性服务。这些人到东南亚旅游的目的之一就是逛妓院。
1999年
香港政府推出《1999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禁止安排涉及儿童的性旅游活动或者售卖有关广告,及订明对某些侵犯儿童的性罪行具有域外
法律效力时,
乐施会已经与乐施动力组员向
保安局提交意见,并且联系了多位
立法会议员及社会人士密切关注草案的内容及审议进程,该法例终于在2003年通过。
台湾地区“刑法”认定未满16岁的人对于性不具有
自主能力,因此只要与16岁以下的人发生性关系,不管当事人的意愿如何,都构成
犯罪行为。倘若
性行为的发生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愿,属性侵犯,那当然构成刑法第221条的强制性交罪章;若当事人未满14岁,根据刑法第222条,必须加重刑罚。如果是在两情相悦的情况下,刑法并不认定那是两情相悦。根据刑法第227条“妨害性自主”罪章,“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刑罚男女皆适用,但是未满18岁者犯之属
告诉乃论,而且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刑;因此
常会这种情形出现:父母发现小孩
偷尝禁果后,双方家长互告对方小孩强暴,后又因达成和解而撤回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