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价值和
保险金额相等,可以算作十足投保;超过保险金额的第二部分价值,则认为完全没有投保。凡首先遭受保险事故的,在保险金额限度以内的任何一部分财产,保险人都认为是十足投保的,因而这种赔偿方式的特点,就是赔偿金额和
损失金额相等,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部分,保险人不予赔偿。保险人只对
第一危险责任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但要按分项投保、分项赔偿的原则,超过保险金额部分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应该说,这种赔偿方式对被保险人较为有利。当保险金额高于实际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当保险金额低于实际损失时,按保险金额赔偿。我国保险公司对于
家庭财产保险采取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等室内保险财产,其
赔偿处理原则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属于“第一危险”,超过保险额部分属于“
第二危险”。即在不超过保险金额的前提条件下,可以按照出险的实际价值获得赔偿。如你投保家电,
保额5000元,出险后,经过鉴定你实际损失2000元,那你获得
赔偿金2000元;若你实际损失了8000元,你获得的赔偿则仍然是最高保额5000元。
又称第一损失责任赔偿方式,是指在保险金额的限底内按
实际损失赔偿。
例标的价值10万,
保额8万,此时保险人承担的
风险限额8万即为
第一危险,剩余的2万元风险限额由被保险人自留,称为
第二危险。这里的第一、第二取的是承担责任顺序的意思,事故发生后由承担第一危险的首先承担责任。
2、然后保险人按照保险财产的
重置价值和年
折旧率计算赔偿(如房屋年折旧率为2%,其他财产为5%),以
保险金额为最高限;或按照实际损失和损失当天的实际价值(即当天该地市场国家规定的商品牌价)计算赔偿,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限。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可以作价折旧给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1)单一总保险金额制的
赔款计算主要是使实际赔款控制在保险金额限度内。例如:某人投保家庭财产的保险金额为20000元,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
保险事故后,经剔除
折旧因素并扣减残值,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为26000元;由于保险金额为20000元,保险人支付20000元赔款后结案。
(2)分项总保险金额制方式下的赔款计算应该使实际赔款控制在分项保险金额和总保险金额限度内。例如某家庭
财产保险单列明的总保险金额为20000元,其中家具保险金额10000元,家用电器保险金额9000元,衣物保险金额3000元;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后,经剔除折旧因素并扣减残值,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为:家具13000元、家用电器7000元、衣物2000元,总损失为24000元。由于保险金额为20000元,保险人实际赔款19000元(10000+700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