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是赔偿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受到
人身伤亡或者
财产损失的保险,其中的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和保险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以及
保险车辆的财产损失;由
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
精神损害赔偿等,这些都是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内容。与
车损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机动车
全车盗抢险一起,构成了商业车险的四类
主险。
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被
保险车辆过程中,因发生
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
人身伤亡或财产的
直接损毁而依法或依据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超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
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
第三者:在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
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是
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保险人(保险公司)一般是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
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1.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2.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
事故现场;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
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