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在
日内瓦举行,共有54个
缔约方参加。这轮谈判又称“
肯尼迪回合”。
美国提出
缔约方各自减让关税50%的建议,而
欧洲共同体则提出“削平”方案,即高关税缔约方多减,低关税缔约方少减,以缩小
关税水平差距。这轮谈判使
关税水平平均降低35%。从1968年起的五年内,
美国工业品
关税水平平均降低了37%,
欧洲共同体关税水平平均降低了35%。
这轮谈判首次涉及
非关税壁垒。《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规定了倾销的定义、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和幅度,但各国为保护本国
产业,滥用反倾销措施的情况时有发生。这轮谈判中,
美国、
英国、
日本等21个
缔约方签署了第一个实施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有关
反倾销的协议,该协议于1968年7月1日生效。
为使
发展中国家承担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在这轮谈判斯间,《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新增“贸易与发展”条款,规定了对发展中
缔约方的特殊优惠待遇,明确发达缔约方不应期望发展中缔约方作出对等的减让承诺。这轮谈判还吸收波兰参加,开创了“
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参加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