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海关澳门关部行台
清政府粤海关於清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在澳门设立的海关机构
粤海关澳门关部行台(或称澳门关部行台、澳门正税总口、澳门总口),是清政府粤海关於清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在澳门设立的海关机构。
简介
清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澳门关部行台被澳门总督亚马留所封闭。
澳门关部行台乃粤海关七个总口之一,两名旗员防御由粤海关监督管理,分驻於广州的省城大关及澳门总口。澳门关部行台主理对外贸易事务,《粤海关志》记载澳门关部行台的人员:「有旗员防御一名,又有总书一名,柜书一名,家人二名,巡役五名,水手十五名,火夫二名」,共27人。其下设四小税馆於大马头口、娘妈阁口、南湾口和关闸口,具体负责徵收关税稽察外国商船贸易及进入广州事宜。大马头税馆专理中外商人诸税,南湾税馆主稽查来澳外人、番舶并办理涉外劳务,娘妈阁税馆以盤查闽、粤入澳商渔船只,严防偷漏课税,关闸则以徵收陆路贸易税项职能。
沿革
自清政府在清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收复台湾後,解除海禁,允许与外国贸易往来,并分别在广东福建浙江和江蘇四个对外口岸设粤海关、闽海关浙海关江海关四大海关。粤海关於1685年成立,官署设在广州,关部行台设在澳门的关前街和关後街之间的地段。自此,澳门通往广州的对外贸易运输从陆路改为水路。为鼓励外国商船来华进行贸易,粤海关监督赴澳门巡视时,还会亲自上船丈量船舶,按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减收货税。
雍正三年(1725年),两广总督孔毓珣规定澳门葡萄牙商船最多为25艘,并编列字号。清乾隆九年(即1744年),澳门同知印光任加强管理在澳的葡萄牙人,控制洋船进出港口。
乾隆十二年(1747年),澳门兵头梅内泽斯率兵到此滋事,推倒粤海关澳门关部行台之栅栏。及至清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澳门总督亚马留实行扩张殖民政策,拆毁香山县丞衙署,更率兵推倒悬挂在澳门关部行台前的中国旗杆、遣走海关官员,将此关部行台封闭。澳门海关官员被迫迁离,经两广总督与行台官员基溥相讨,关部行台改设於广州黄埔办公。
法规
清政府实行「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的管理海外贸易制度,澳门关部行台按法规施行一系列的海关管理政策。《编研澳门档案》指出:「清政府将澳门的外国商船分为三等,向他们徵收与中国商船相同标准的「船钞」。具体采取「丈抽」法,即出海时丈量船身,长宽相乘至15丈4尺以上者为头等,15丈4尺以下者为二等,12丈2尺以下者为三等;次年原船回澳,船身长宽相乘至16丈为头等,14丈为二等,8丈为三等。……清政府允许葡人将货物登记後搬入澳门的仓库,由葡萄牙海关徵收货税,待中国人赴澳承买,将货物搬运出澳之时,方才赴关上税。」
粤海关亦规定所有在澳门进行贸易之外国商船都必须持有「部票」(入港通行证)方能进出。
清道光十五年(1835年)所颁布的《防夷新规八条》有载:「外国商船先驶到澳门,在澳门聘雇引水、通事、买办各一名并领到粤海关颁发的『部票』後才能驶入虎门,经丈量船只後方能进入古黄埔港水域。在黄埔挂号口交纳清各类税款後才能进入广州贸易或就地贸易。」
除此之外,外国商人所需之食用、维修物资和军火硝砂均为官商垄断,《粤海关志》载,乾隆年间时的澳门同知规定「夷人采买钉、铁、木、石等各料在澳修船,令该夷目将船身丈尺数目,船丈姓名开列呈报,海防衙门即唤该船匠估计实需铁斤数目,然後给与牌照票印照,并报粤海关衙门,取具甘结,在省买运回澳,经由沿途地方弁验照放行,仍知照在澳县丞查明,如有馀剩,缴官存储。」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3-12 18:14
目录
概述
简介
沿革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