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强制收治
法学术语
《精神卫生法》从1985年开始起草,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精神卫生法,精神病强制收治这种现象经常出现,不要将这种精神病院强制收治病人的做法合法化,正常人被当成精神病人强制收治,关系到公民人权,是一个法律问题,应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病理介绍
中国专家建议对拟强制住院的“准精神病人”,医生诊断后应增加一道复核程序,对病情作全方位鉴定。英国的《精神卫生法》规定,正在发病的精神病人,如果没有危害,在本人不愿意接受治疗的情况下,不可以强制。精神病学界对精神病的认识还非常幼稚,精神病的病因和发病机制仍然是一个谜,它并不像其他疾病一样有坚实的科学基础,很多精神病人无法找出其器质性的病变,医生也无法通过脑电波、细胞递质、基因等生物学上的客观指标来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精神病人。
科学态度
精神病学界如果摒弃谦逊的态度就会给社会带来灾难,这是有历史教训的。比如同性恋曾长期被划为病态,众多同性恋者被污名化,既没有普遍有效的药物,也没有行之有效的疗法,甚至没有一个医生有足够的把握说,他能治愈
精神病。这种无知,要求医生保持极大的谦逊,“精神病人”这个标签不能随意贴。不经谨慎诊断就断定谁有偏执型精神障碍,需要强制收治,这明显缺乏精神病学常识,也缺乏基本医德。对危害社会的人进行处置,要不要经过法律程序?希特勒时代的“社会卫生学”,主张把所有“不健康”的人都像医生处理细菌一样处理掉,岂不是更彻底。
中国1950年通过的婚姻法禁止未治愈的精神病人结婚,其中一个理由就是认为精神病有遗传。但这只是统计学上的结论,并没有可靠的依据,仅凭几个不能让人信服的流行病学调查就剥夺人结婚的权利,野蛮而不人道,幸好后来修订的婚姻法纠正了这一点。精神病学界对精神病的模糊认识,是导致正常人被强制收治的原因之一,但更重要的原因是精神病人强制收治的程序缺陷。
存在现象
中国法律并没有关于精神病人强制收治程序的明确规定,民政、卫生、公安、部队、共青团、残联等多个系统都有自己的精神病院,因为多头领导,精神病院的管理也非常混乱,即使是未经法律程序的收治,各地医院也没有明确而统一的程序,全由精神病医生个人来把握,如果精神病医生水平不够把握不准,或者不负责地违背个人意愿将人强制收治,那我们每个个体都面临被强制收治的威胁。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基本上只要家人或单位愿意出钱,精神病院都会收治,根本不在乎送进来的是不是精神病人。把公民的自由交给精神病医生来决定,而不是通过法律程序来保障,这与法治精神明显背道而驰。
法律的缺位使精神病人的权利难以维护,而部门规范则为“强制收治”推波助澜。2001年11月卫生部发出《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竟然荒唐地把“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列为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这样,被强制收治的人维护自己权利的最后机会也被剥夺了。如果你被送进精神病院,你会承认自己有病吗?如果你不承认自己有精神病,拒绝治疗,精神病医生就说你没有“自知力”,可决定对你“强制治疗”;如果你反抗,会被医生视为躁狂的特征;如果你诉说遭到了不公正对待,医生会认为你病得不轻,已经有妄想、幻觉了。
法制保障
未经法律审判,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我们不能因为某个人生了病就随意剥夺其自由,精神病人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对其进行强制收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程序。1991年联合国大会
通过的《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规定:“每个精神病患者均有权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残疾人权利宣言》和《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等其他有关文书承认的所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果精神病人可以不经法律程序随意被剥夺自由,正常人也难于幸免。即便邹宜均的遭遇是这个时代荒诞的个案,也并不能确保这种遭遇不落在你我的身上。
如果一个精神病人并没有危害社会,也没有严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是不必要对其进行强制收治的。一个精神病人做出的错误决策、面临丧失生活能力的困境、精神疾患治疗本身,都不是强制精神病院安置的理由。在这方面,德国的做法值得借鉴,德国法律规定,只有精神病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时,政府相关部门才可以不经过漫长的监护权法庭程序,安排一个精神病院 (强制)安置。某个部门进行强制安置之后,必须无延迟地向法庭提交申请。在这个申请中,这个部门必须解释,为什么其他措施都不能奏效;同时必须解释,为什么不能等待法庭的裁决。强制安置必须在安置后的第一天结束之前,由法庭作出决定。在这个期限之后,没有法庭的决定,医院必须让当事人出院。
强制收治
全国各地都有正常人被精神病院强制收治的报道,上海的陈立案、广州的何锦荣案、西安的纪术茂案、南京的吴翔案,这其中有平凡百姓、亿万富翁,甚至还有精神病专家,他们被送进精神病院,仅仅是因为与家人或单位领导有矛盾。正因为精神病学界对精神病本身的模糊认识与精神病强制收治的程序缺陷,与我们一样有正常思维能力的受害人被当做精神病人强制住院,而且受害对象不分年龄、不分性别、不论职业、不论地位。它就像一把悬在我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已经威胁到每个公民的人身自由
《精神卫生法》已列入了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这部法律从1985年开始起草,至今已有二十余寒暑,虽数易其稿,但草案却从未向社会公布。最让人担心的是,由部分精神病学专家来主导这部法律的起草,这样,精神病院强制收治病人很可能被合法化。与其让一部恶法出台,或许还不如现在的模糊状态——我们至少还有争取权利的空间。
预防方式
在《精神卫生法》的调研中,精神病患的知情同意权,成为一个核心问题。作为一项公民权利,以法律形式予以确立,这点争议不大。问题出在权利的行使上,也就是对病人知情同意能力的认定问题。虽然法官在确定病患是
否有能力的决策中,经常需要咨询医学意见,但不应该由医生直接确定。即使一个人有精神疾病或精神迟钝,但他仍可能有符合法律标准的责任能力接受或拒绝医疗处理。单纯依靠亲友或监护人的一面之词,就限制一个成年人的自由,是很不科学的。
按照现行的精神卫生条例,监护人称某人有精神疾病后,院方应将其收入到急诊病房的观察室内,在观察72小时后,才决定是否要办理住院手续。精神检查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它与躯体疾病的检查不同,需要医护人员对病人的精神活动进行认知、思维、情感、意志、行动等综合判断。眼下提出的“诊断复核”,主要针对的就是一些非自愿住院的病人。如果在这之前,有门诊医生仅凭一面之词就为人戴上‘精神病’的帽子,那么确立了诊断复核以后,医疗诊断将不再是一个简单的医疗行为,它需要相对独立的‘医生伦理委员会’或者其他独立机构进行复核,随便抓人的现象将被视为违法行为,予以严惩。此外,增加了诊断复核后,对一些病况特征不是很明显,或者病人对自身病症有异议的情况,医院会邀请其他医院的专家进行会诊,以求结果更加客观。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2-20 12:25
目录
概述
病理介绍
科学态度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