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社会
群婚的低级形式。一个部落划分为若干婚姻级,严格按照一定的规例通婚,通婚级别以外的性关系受到禁止。其作用在于进一步阻止
近亲婚配。根据这种婚姻规例,一个部落的男子到远方的部落去,可以同属于自己的通婚级别的女子有性关系,而对方也得委身于他。至19世纪,此婚姻规例还广泛流行于澳大利亚土著居民中,如维多利亚州南部的芒特甘比尔地区,整个部落分为两个外婚制级别,每个级别内部严禁通婚。
一个部落划分为若干婚姻级(二、四、八级不等),严格按照一定的规则通婚,每个级别内部以及通婚级别以外的性关系受到禁止。一个级别的每个男子生来就是另外某一与之通婚级别每个女子的丈夫,而后者生来也是前者的妻子。在婚级部落中,子女就被排除在父母所在的级别中,从来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及同胞兄妹、姐弟间的性关系。婚级愈多,禁婚的范围愈扩大,集团内通婚的范围就愈缩小。其作用在于进一步阻止
近亲婚配。
一级别的每个男子生来就是另一级别的每个女子的丈夫,而后者生来也是前者的妻子。东南部新南威尔士的卡米拉罗伊部落划分为四个婚姻级,规定每一级别的全体成员与某一个一定级别的异性通婚,子女属于母亲的
氏族,但转入与父母不同的婚姻级,即第一、二婚姻级的男女互相通婚,所生子女属于第三、四婚姻级,后两个
婚姻级通婚,其子女又属于第一、二级别。实行四个婚姻级的制度,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姊妹之间的性关系。澳大利亚中、北部地区的部落如狄埃里,实行八个婚姻级的制度,通婚的次序和所属级别的计算与四级别制类似,但更为复杂。它进一步禁止了兄弟的子女与姊妹的子女之间的婚配。可见婚姻级划分愈多,禁婚的范围愈扩大,通婚的范围愈缩小。有的研究者否定级别婚制度可以对婚姻起调节作用,认为只是一种包括不同亲属范围的称谓制度,其作用是使一个人可以在有关集团中辨别出自己和他人的关系。有的对
群婚理论持否定看法的人认为,级别婚是一种“不牢固的个体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