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婚是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集团婚姻形式。此群男子与对方一群内的女子可自由同居,而不限于特定的一个女子,反之亦然。
群婚制是
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对两性关系有限制的
婚姻制度。它发生在从
原始群向
氏族公社的
过渡时期,又经历了血婚制和
伙婚制阶段。
群婚有不同的形式。
澳大利亚土著居民的
级别婚是低级形式,夏威夷人的
普那路亚婚是高级形式。群婚实行集团外通婚,排除了姊妹和兄弟之间通婚的可能,与血缘婚的同辈之间即兄弟姊妹通婚相比,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氏族就是从群婚直接产生的。群婚进一步发展,转变为
对偶婚。对于是否存在群婚的问题,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些学者认为,群婚阶段是存在的,但不存在普那路亚婚(见
普那路亚家庭),集团外的群婚直接由杂交转化而来。另一种意见(如美国R.H.罗维等)认为,群婚是虚构的,并不存在这一婚姻
发展阶段,一些民族中存在性的共有状态,但不是
婚姻关系,更不是当时唯一存在的排斥其他婚制的主要制度,群婚从未代替过
个体婚制。
群婚的前期类型为
血缘群婚。即由血缘集团内部同一辈分的男女成员互相婚配。后期则发展到两分组织间的族外群婚,即一个集团的一群男子与另一集团的一群女子集体互相通婚,而集团内部的男女则禁止婚配。这两个集团或是氏族,或是
胞族。
血缘群婚在世界上早已绝迹,但族外群婚的残余在亚、欧、英洲等地却广泛存在过。而近代澳人利亚部分土著居民盛行的按性别组织分成婚级的级别婚(两个婚级者),则属于族外群婚的低级形式,夏威夷人的普那路亚婚是属于他的高级形式。世界上一些民族中流行的婚前性自由、姊妹共夫、兄弟共妻、妻姊妹婚、夫兄弟婚、—夫多妻等婚俗,都是群婚的遗迹。
集体行动恩格斯:《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在物质供应贫乏和自然力量强大的情况下,部落群居是原始人非此不可的生存形式。部落群居的生活形式在今天世界上依然有很多留存,成为现代人考证
人类历史进化的第一手教材。
原始社会群婚制发展经过了几个阶段:
杂婚式的
群居生活、同辈
性行为群居、非血缘关系群居《社会发展史·原始社会的氏族组织》,
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
人类生存的主要目标就是生存和繁殖,而男女之间性交往是繁殖后代根本的条件。婚姻逐步进化也是人类需要优良后代的结果,为了保证
人类社会的繁衍而逐步定立的人类社会
男女交往的
道德规范,开始完全出于人类生存需要,后来演变为
习惯性道德力量。事物演变到最后,人们往往忘记了它的开头,于是这种规则扩大成为戒律,成为人们互相压抑也自我束缚的枷锁。原始社会群婚制发展过程中,由群婚制进化到对偶婚的一段历史时期是比较文明的
群居生活方式--即非血缘关系的男人和女人自由交合,既可以长期地一对一地和固定的对象交合,也可以随时改变对象。这种婚制今天在一些地区依然存在,它不是古老的遗迹或者是仿古制品,而是确确实实依然在现实社会发生着效力的一种婚制。例如中国西南
少数民族中就有保留了这种婚制的民族,
傣族走婚存在形式。比较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上述婚制的优点是性自由。这是一种在男女交往上赋予男女当事人以完全自由的婚制,它的
社会生活单位是家族而不是家庭,因而避免了家庭的种种弊端。这些都是原始群婚制的遗留。某些种族或民族,由于种种原因,他们的文化没有和世界上其他地区的人类文化
同步发展,他们停留在原始社会,乃至到了现代社会,有的遵照世界文明发展进程修改了自己的生活方式,例如
北美印第安部落、
非洲绝大部分民族,有的则没有,例如
中国西南部少数民族部落,非洲和
南美洲极少数边远地区土著部落,
太平洋岛屿、
澳洲大陆以及
新西兰群岛的土著部落等,他们保留了多种形式的群婚制。但是这种群婚制依然不是本处所要论述的重点,我们这里要论述的是一种现代人的群婚制。所谓现代人的群婚制,是指在人类经历了杂婚、非血缘群婚、非氏族部落群婚以及对偶婚、
一夫一妻制等婚姻形式之后,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现代单身者放弃一夫一妻制家庭婚姻而采取的效仿原始部落生活方式的一种群婚制度。在西方,这是单身者群落反抗
传统家庭婚姻体制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组织形式。
有些民族所保留的与群婚相适应的亲属制度、也是存在过群婚的证据。例如,北美
印第安易洛魁人女子。 称自己的和姊妹的子女均为子女,这种亲属称谓制度与外婚制群婚相对应,完全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群婚实行集团外婚制,与血缘群婚的同辈之间、队兄弟姊妹通婚相比,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群婚的进一步发展,便转变为对偶婚。如今中国云南的摩梭人在保持一夫一妻制的同时,有“
走婚”的现象,可以和其他的男子或女子保持性关系,其实就是群婚的遗留状态。
原始时代的—种婚姻形式,指一个集团的一群男子与另一集团的一群女子集体互相通婚,而集团内部的男女则禁止婚配。产生于
旧石器时代中、晚期,由血缘婚发展而来。一般实行于不同胞族、氏族之间。
亚洲、欧洲、
美洲在历史上都存在过这种婚姻形式。近代
澳大利亚艾尔湖畔的狄埃里等部落,一个男子或女子除了按部落规例与通婚级别的—个女子或男子结婚外,还可以与该级别的其他异性通婚;有些部落有暂时交换妻子和把妻子让给来访者的习俗。19世纪
库页岛的吉利亚克人,男子对兄弟之妻及妻之姊妹都有丈夫的权利。近现代,
巴西波洛
印第安部落未婚男子共居一处,可与村中少女们有
性关系。
西伯利亚楚克奇人的若干男子,包括第二、第三从兄弟以至没有亲戚关系的人,可结成共妻团体。非洲东部马赛人、
大洋洲美拉尼西亚人和波利尼西亚人的一些部落、
印度南部达罗毗荼人等,也都保留有群婚残余。有些民族流行的婚前
性自由、姊妹共夫、兄弟共妻、妻姊妹婚、
夫兄弟婚、
一妻多夫等婚俗,都是群婚遗迹。美国
民族学家L.H.摩尔根认为,有些民族所保留的与群婚相适应的土兰尼亚-
加诺万尼亚
亲属制度,也是存在过群婚的证据。例如,印第安易洛魁人女子称自己的和姊妹的子女均为子女,她们都被子女们称为母亲;称兄弟的子女为侄,被侄儿女们称为姑。男子称自己的和兄弟的子女均为子女,他们都被子女们称为父亲;称姊妹的子女为甥,被甥儿女们称为舅。兄弟的子女互称兄弟姊妹,姊妹的子女也如此;兄弟的子女与姊妹的子女则互称表兄弟姊妹,这种
亲属称谓制度与
外婚制群婚相对照,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
人类学者
丹溪草的著作《
人类命运:变迁与规则》认为:进入原始族群和部落社会前半期,女性在现实生存中发挥的作用更明显,加上群婚生活仍是主流,子女只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形成以母系
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母系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