胞族
血缘关系很近的人
胞族,拼音 bāo zú,指血缘关系很近的人。
简介
胞族是氏族部落的中间环节,由几个有共同祖先或者被认为有共同祖先的氏族组成,并且由几个胞族组成部落。在传说中,胞族往往是由一个祖先氏族分裂而成的。
有些部落没有胞族这个中间环节,直接由氏族组成部落。
胞族作为中间环节,其内部凝聚力不如部落和氏族强,人们往往强调自己的氏族和部落而忽略胞族。
有的胞族成员部落之间可以相互通婚,有的则不可以。如古希腊的胞族内(氏族外)可以通婚,而在易洛魁的胞族里则不可以。
组成部分
胞族moiety;phratry moiety 一个部落的两个基本分支中的一个分支。希腊语称phratry,意为兄弟关系。指原始社会同一部落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氏族结合成介于氏族和部落之间的社会组织。美国民族学家L.H.摩尔根最先使用此词,用来表示一群有血亲关系的、单系继承的集团,或者非直系血缘以及血缘较远的、但有着共同遵循的礼仪和亲属惯例(如内部禁止通婚)的氏族群。前者由一个基本氏族所派生出来的若干血缘氏族组成;后者可能是血缘较远或不同血缘氏族合并而成的(即为保持各胞族中成员数目均衡而进行的调整)。胞族形成和婚姻制度密切相关。一个原始集团分裂为2个半边(最初氏族),在同一半边内禁止通婚,形成族外婚制,排除了兄弟姐妹间通婚的可能性,是人类重要的进步。随着人口的增殖,每个氏族又分裂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氏族,即女儿氏族。以母亲氏族为主体,包括一切女儿氏族在内,就构成胞族。胞族的职能,部分是社会性的,部分是宗教性的。随着部落组织的发展,胞族的职能逐渐局限于宗教方面。
人类学术语。是由血统氏族、氏族(clan)或亲属集团组成的群体。他们的结合是由于相信有一个共同的祖先,或由于采用了共同的祭礼或亲属制度,但不论其有无血统关系。该词还指3个或3个以上的构成部落社会的群体(该社会如只有两个这样的群体,就具有二元组织(dual organization)的性质,而这些群体就都叫做半偶族)。
英语 moiety 原意为“一半”或“二分之一”,即指一个部落的两个基本分支中的一个分支。希腊语中称phratry,意为“兄弟关系”。指原始社会同一部落中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氏族结合成的介于氏族和部落之间的社会组织。美国民族学家L.H.摩尔根最先使用这个词,用来表示一群有血亲关系和单系继承的集团,或者非直系血缘及血缘较远及但有着共同遵循的礼仪以及亲属惯例(比如内部禁止通婚)的氏族群。前者由一个基本氏族所派生出来若干血缘氏族组成;后者可能是血缘较远或不同血缘氏族合并而成的(即为保持各胞族中成员数目的均衡而进行的调整)。
希腊胞族
在希腊氏族中,胞族的存在几乎与氏族一样持久;雅典的4个部落每一个部落都由3个胞族组成,而每一个胞族又包括30个氏族;因而,4个部落=12个胞族=360个氏族,或4个部落=4×3个胞族=4×3×30个氏族。上述组织在数字上如此匀称,说明后来的立法曾影响了部落分为胞族以及胞族分为氏族的现行的划分方式。凡属同一个部落的氏族,一般都出自共同的祖先,并具有共同的部落名称。胞族组织有一个自然基础,这就是:若干氏族作为一个原始氏族的各个分支,有直接的亲属关系;希腊胞族最初也是在这一基础上形成的。后来以立法的方式来调整雅典各部落的胞族和氏族数目,这只要把异族的氏族包括进来并将氏族加以调动(根据协议或者通过强制)就可以了。
希腊胞族的职能已知者不多:举行特殊的宗教仪式;在本胞族成员被杀害时决定宽恕或报复;在一个凶手免受惩罚之后为他施行祓除礼,使他能够回到社会中来(“同胞们将以怎样的祓除礼接受他?”见埃斯库罗斯《复仇女神》,第656节)。在雅典,胞族在克利斯提尼时期的政治社会建立之后还继续存在;它的职能是管理公民登记;因而胞族就成为系谱和公民身份的监护者。妇女结婚后,即编入其丈夫的胞族中,婚后所生子女也编入其父亲的氏族和胞族中。向法庭控告杀害本胞族成员的凶手,也是胞族的责任(血亲复仇的改变了的形式)。
详细内容
如果我们能弄清种种细节,那么也许可能看到,胞族组织同公共聚宴、公开竞技、名人丧葬、最初的军队组织、议事会议的举行,以及宗教仪式的遵奉和社会特权的保障等等都有关系。
罗马的库里亚相当于希腊的胞族。“这些名称可以这样译为希腊语:部落译为菲尔和特里布,库里亚译为胞族和洛赫”(狄奥尼修斯,第2卷第7章;参看同书第2卷第13章)。在罗马3个部落的每一部落中,每个库里亚都包括10个氏族,3个部落共有30个库里亚和300个氏族;库里亚直接参加管理。氏族大会——库里亚大会(comitia curiata)——按库里亚表决,每一个库里亚都有一票表决权。这种大会直到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时为止都是罗马人民的最高权力机关。
在美洲土著中,大多数部落中都有的胞族是自然发展的产物,它与氏族部落部落联盟不同,没有管理的职能;它有一定的社会职能,这在部落庞大的情况下特别重要。这代表胞族的原始形式及其原始职能。
(1)易洛魁人的塞讷卡部落的八个氏族联合成两个胞族。
第一胞族。氏族:(1)熊氏,(2)狼氏,(3)海狸氏,(4)龟氏。
第二胞族。氏族:(5)鹿氏,(6)鹬氏,(7)苍鹭氏,(8)鹰氏。
胞族(De-ǎ-non-dǎ’-a-yoh)是同胞兄弟团体的意思。同一胞族中的氏族互为兄弟氏族,对于其他胞族的氏族则互为从兄弟氏族;塞讷卡人在讲到氏族对于胞族的关系时,就使用这些用语。最初,同一胞族内的成员是不许通婚的,但是每一胞族的成员都可以和另一胞族内的任何一个氏族的成员通婚。这样的禁规(禁止同一胞族内的成员通婚)表明,每一胞族内的氏族都是从一个原始氏族分化出来的,所以禁止在本氏族内通婚的规则在氏族分化为各分支后仍然遵守着。这种限制,除了用于禁止个人在本氏族内通婚之外,早已废除了。按照塞讷卡人的传说,熊氏族和鹿氏族是原始氏族,其他的氏族都是从这两个氏族分化出来的。可见,胞族的自然基础是它所由以组成的氏族的血亲关系。在氏族因人口的增加而分化为各个分支之后,便出现了为了它们的共同目的而再结合成一个较高组织的自然趋势。一个胞族中的各氏族并不是永远留在本胞族之内:当胞族所拥有的氏族在相对数量上失掉均衡时,便把个别氏族由一个胞族调动到另一个胞族去。
随着一个氏族中人数的增加以及由此发生的氏族成员的异地而居,也就发生了分离,脱离出去的部分便采用了一个新的氏族名称。但是,它们从前是统一体的传统是保留着的,这就成为氏族重新组成为胞族的基础。
(2)易洛魁人的卡尤加部落的八个氏族不平均地分配于两个胞族。
第一胞族。氏族:(1)熊氏,(2)狼氏,(3)龟氏,(4)鹬氏,(5)鳗氏。
第二胞族。氏族:(6)鹿氏,(7)海狸氏,(8)鹰氏。
这些氏族中有七个氏族与塞讷卡人的氏族相同;苍鹭氏族没有了;代之以鳗氏族,但被调到另一胞族中。海狸氏和鹬氏两个氏族,也互换了所属的胞族。卡尤加部落也称其同胞族中的氏族为“兄弟氏族”,称另一胞族的氏族为“从兄弟氏族”。
(3)易洛魁人的奥嫩多加部落。(和卡尤加部落一样,八个氏族不平均地分配于两个胞族。)
第一胞族。氏族:(1)狼氏,(2)龟氏,(3)鹬氏,(4)海狸氏,(5)球氏。
第二胞族。氏族:(6)鹿氏,(7)鳗氏,(8)熊氏。
奥嫩多加部落的球氏族替换了(卡尤加部落的)鹰氏族。这两个胞族的组成不同于塞讷卡部落。第一个胞族中有三个氏族相同,但熊氏族和鹿氏族现在同属于第二个胞族。
奥嫩多加部落没有鹰氏族,塞讷卡部落没有鳗氏族,但这两个氏族的成员相遇时,彼此以兄弟相称,似乎他们之间有这种关系。
摩霍克部落和欧奈达部落都只有三个氏族:(1)熊氏,(2)狼氏,(3)龟氏;它们没有胞族。当部落联盟形成时,塞讷卡部落的八个氏族中的七个氏族就已存在于不同的部落之中,这一点从这些氏族中酋长职位的设立可以看出(参看摩尔根《古代社会》(新译本)第二编第五章和该章注⑤。);但是摩霍克和欧奈达部落只有上面所说的三个氏族:这两个部落那时已各自失掉了整整一个胞族,余下来的胞族还失去了一个氏族——如果,我们假定:最初的各部落一度是由同一些氏族组成的话。
一个已经组成为氏族和胞族的部落一旦再行分化,就可能按胞族组织分化。虽然部落中的成员由于通婚而大为混杂,但是胞族内的每一个氏族仍然是由女性及其子女以及女系的子孙所组成,他们是胞族的主体。他们应该是乐于仍然住在同一地区的,因此就可能集体地分离出去。氏族的男性成员与其他氏族的女性成员结婚以后就随着妻子居住,他们对氏族不会有影响,因为男子的子女不属于其父亲的氏族。氏族和胞族可以通过每一个部落加以追溯。
易洛魁人的吐斯卡罗腊部落在一个不可知的遥远时代即从他们的大团体分离出去;当他们被发现时,他们正居住在北卡罗来纳州的纽斯河流域。1712年左右,他们被赶出了这个地区,迁移到易洛魁人的地方,并得到允许以第六个成员的资格加入部落联盟
易洛魁人的吐斯卡罗腊部落。八个氏族组成的两个胞族。
第一胞族。氏族:(1)熊氏,(2)海狸氏,(3)大龟氏,(4)鳗氏。
第二胞族。氏族:(5)灰狼氏,(6)黄狼氏,(7)小龟氏,(8)鹬氏。
吐斯卡罗腊部落有六个氏族与卡尤加部落及奥嫩多加部落相同,有五个氏族与塞讷卡部落相同,三个氏族与摩霍克部落及欧奈达部落相同。他们过去曾经有过鹿氏族,这个氏族现在已经灭绝。狼氏族现在分成灰狼氏和黄狼氏两个氏族;龟氏族也分成大龟氏和小龟氏两个氏族。第一胞族中有三个氏族都与塞讷卡部落及卡尤加部落的第一胞族中的三个氏族相同,只是龟氏族分而为二。从吐斯卡罗腊部落离开它的亲属到它重新返回,其间经历了数百年,这就证明了氏族存续之长久。也和其他部落一样,同一胞族的各氏族互称为兄弟氏族,而对其他胞族的氏族则称为从兄弟氏族。
胞族在组成上的差异,表明它们为适应情况的变化(例如,某些氏族衰微或是灭绝等等情况)而改变其所拥有的氏族,以便保持每一胞族中的人数大致均等。从远古以来,易洛魁人当中即已存在胞族组织;胞族要早于四个多世纪以前建立的部落联盟。各胞族在氏族组成上的差异一般不大;这就证明胞族和氏族都是长久存在的。易洛魁诸部落有三十八个氏族,其中的四个部落共有八个胞族。
在易洛魁人中,胞族的职能部分地是社会性质的,部分地是宗教性质的。
(1)竞技,通常是在部落会议和联盟会议开会期间举行。例如,塞讷卡部落举行球戏是由胞族进行的,一个胞族对另一个胞族,并以竞技的结果互赌输赢。每一胞族选出其最优秀的球员。在竞技开始以前,双方胞族的成员把个人的财物拿出来作为对比赛结果押下的赌注,并交给专人保管以待终局。
(2)在部落会议上,两个胞族的氏族酋长和酋帅通常是面对面坐在想象的会议篝火两旁,发言者则面对两列对坐的胞族代表。
(3)如果发生了杀人事件,被杀害者的氏族首先召开会议,凶手的氏族随后也召开会议;但是罪犯所属的氏族(如果凶手和被杀害者属于相对的两个胞族)往往邀请本胞族的其他各氏族,以便联合起来要求对方宽宥。在这种情况下,该胞族就召开会议,然后派遣一个代表团携带一条白色贝珠带到另一胞族去说情,请求其召开胞族会议对罪行加以调解。他们对于被害者的家庭和氏族表示遗憾并赠送珍贵的礼物以求赎罪。两个会议之间进行谈判,一直到得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的时候为止。胞族的力量大于个别氏族的力量;推动对方胞族出面,就更有可能取得宽宥,特别是在情有可原的情况下。所以,希腊胞族(文明时代以前)承担着办理谋杀事件以及凶手逃脱惩罚后为他行祓除礼的主要任务;因而,在政治社会建立以后,胞族就承担了向法庭控告凶手的义务。
(4)在重要人物的葬礼中,胞族的职能是很显著的(第95、96页)。如果死者是一位氏族酋长,对方的胞族——不是死者的胞族——在葬礼完毕后,就立即将他任职时所戴的贝珠带送到奥嫩多加部落的中央会议篝火旁,作为他逝世的讣告。这个贝珠带一直保管到继任者就职时而授予之,作为他任职的标记。
(5)胞族直接参于各氏族的酋长和酋帅的选举。当氏族选出了已故酋长的继任者(或选出一个第二级的酋帅)之后,要请同一胞族的各氏族认可这一选举,这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但对方胞族有时也可能提出异议。因此,两个胞族都召开会议。
(6)塞讷卡部落早先曾有过“巫术会”,这曾经是他们的宗教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举行“巫术会”,就是举行他们最高的宗教仪式,举行最高的宗教秘密典礼;塞讷卡部落有两个这样的组织,每个胞族各有一个;每个巫术会是一个兄弟会,加入的新成员都要经过正式的入会仪式。
印第安人的胞族不象希腊的胞族和罗马的库里亚那样,它没有正式的领袖;它也没有专属于胞族而不属于氏族和部落的宗教专职人员。
摩尔根认为,占据特拉斯卡拉村的四块地区的特拉斯卡拉人的四个“宗族”(“lineages”),正是四个胞族(不是部落,因为它们住在同一个村并且同操一种方言)。每一个“宗族”,或胞族,有界限分明的军事组织,特殊的服装和旗帜以及自己的最高军事酋帅(土克特利),即它的军事总指挥。他们是以胞族为单位去参加战斗的,这种以胞族和部落为单位的军队组织是荷马时代的希腊人所熟知的。奈斯托尔对亚加米农说:
“亚加米农,把人们按部落和胞族编制起来,以便胞族帮助胞族,部落帮助部落。”(荷马:《伊利亚特》第2章第362—363行)
乔克塔部落的氏族结合为两个胞族;第一个胞族称为“分离之族”,包括四个氏族;第二个胞族称为“钟爱之族”,也包括四个氏族。按照氏族将人们分为两部分,就形成了两个胞族。——一个部落从未少于两个氏族。氏族成员人数增多,就分成两个氏族;这两个氏族再次分化,到一定的时候就结合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胞族。这些胞族组成一个部落,其成员操同一种方言。久而久之,这个部落又因分裂作用而变成几个部落,它们再结合为部落联盟。这样的一个部落联盟就是发端于两个氏族,经过部落和胞族而发展出来的。
莫希坎部落有三个原始氏族:狼氏、龟氏和火鸡氏。这三个原始氏族都起了分化,分化出来的部分成为独立的氏族,但是他们都仍然保存了原始氏族的名称作为各自胞族的名称,换言之,就是每个氏族分化出来的各个部分再组合成一个胞族。这种情形确切地证明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个氏族分化为几个氏族、后者又联合成一个胞族的自然过程,而胞族所采用的名称则表明了胞族是由这些氏族联合起来的。
莫希坎部落最初由三个氏族组成:狼氏,龟氏,火鸡氏。
Ⅰ狼氏胞族。 4个氏族:(1)狼氏, (2)熊氏,(3)犬氏, (4)负鼠氏。
Ⅱ龟氏胞族。 4个氏族:(5)小龟氏,(6)泥龟氏,(7)大龟氏,(8)黄鳗氏,
Ⅲ火鸡氏胞族。3个氏族:(9)火鸡氏,(10)鹤氏,(11)雏鸡氏。
在美洲印第安人部落中,很少能找到氏族分化、随后又由分化出来的各个部分再组成胞族的明显例证。以上的例证也表明,胞族是建立在氏族的血缘关系上的。一般来说,产生其他氏族的那个原始氏族的名称都无从知道了,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每一次都是把原始氏族的名称保留下来作为胞族的名称。雅典的十二个胞族中,仅有一个胞族的名称为我们所知;易洛魁人的胞族没有任何名称,只有“兄弟团体”这种叫法。
婚姻制度
胞族的形成与婚姻制度密切相关。一个原始集团分裂为两个半边(最初的氏族),同一半边的人们彼此禁止通婚,而只能和另一半边的成员通婚。这种族外婚制,排除了兄弟姊妹间通婚的可能性,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进步。随着部落内部人口的增殖,每个氏族又分裂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氏族,即女儿氏族,而以母亲氏族为主体,包括一切女儿氏族在内,就构成胞族。在美洲印第安人塞内卡-易洛魁部落中,有较典型的胞族组织。部落内分为两个名称特别的胞族,即熊胞族和鹿胞族。前者包括熊、狼、海狸、龟4个氏族,后者包括鹿、鹬、苍鹭、鹞4个氏族。
由于胞族是由最初的氏族分裂发展而来的,所以胞族一般都由两个、四个等偶数氏族组成。但随着氏族的发展,以及个别氏族的消亡或合并,某些胞族就不像形成初期那样整齐。有时作为胞族主体的母亲氏族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消亡,使胞族不再存在,从而部落仅能由数目不等的若干氏族直接组成。
胞族最初起调节婚姻的作用,其外婚原则是十分明显的,但到后期,由于胞族派生出许多氏族,又有不同血缘氏族的合并,胞族内氏族之间便可以通婚,而氏族内部仍实行外婚制
管理制度
胞族的职能,部分是社会性的,部分是宗教性的。在易洛魁部落中,举行球类竞技时,往往以胞族为单位;在部落议事会上,各胞族的酋长和军事首领要相对而坐;处理谋杀案件时,由双方胞族各自召开议事会解决,胞族议事会的意见比氏族的意见具有更大的权威性;部落中重要人物死亡,葬仪由对方胞族承头举行;胞族对所属氏族的酋长,有选取和否定的权利;执行军事防守任务或出征,常以胞族为单位;胞族有自己的巫术集会。随着部落组织的发展,胞族的职能逐渐局限于宗教方面。希腊人的胞族和罗马人的胞族是父系的,其社会职能有所不同。如组成雅典人4个部落的12个胞族,各自占有一个城市,保持完全的独立性;罗马的每一胞族各有自己的宗教仪式、圣物和祭祀,制定新法律、选举高级公职人员、宣战以及最高刑事判决均由胞族的人民大会通过。
最新修订时间:2023-01-20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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