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合并可分为
吸收合并和
新设合并两种形式。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一个经济组织将其他经济组织吸收而成为自己的组成部分,被吸收的经济组织解散,其主体资格消灭。
甲、乙两企业均为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纺织机械配件。甲企业年销售额140万元,乙企业年销售额120万元。由于两企业的年销售额均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税务机关对甲、乙两企业按简易办法征税,并且不得开具
增值税发票,严重影响了甲、乙两企业的
生产经营。
如果甲、乙两企业共同磋商,将原企业的
生产设备作为
投资,重新成立一家企业,这样,新设立的企业就可以被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从而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至于是成立
合伙企业还是
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企业成立后的
收益分配等问题均可通过双方协商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