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协作区,是我国在50—60年代为加强党政军的领导、调动地方积极性而建立的一种经济管理形式。在“
文化大革命”时期处于瘫痪状态。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下,出现了新型的经济协作区,例如西南四省 (区) 五方经济区、武汉经济协作区、长江沿岸城市协作网等。
1958年,中央为了加强对地区经济的计划指导,协调各大区内省、市、自治区间的经济联系,根据当时的实际出发,考虑历史关系和政治、经济、军事需要,将全国划分为7个协作区(东北、华北、华东、华南、华中、西南、西北),并要求各区尽快建立大型的工业骨干和经济中心,形成若干个具有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的经济区域。
建国初期相继成立、又于1954年撤销东北、华北、西北、
华东、中南、西南等六大行政区,同时也具有经济区的功能,其职能之一是促进各行政区内各省区市的分工与协作。
1961年,又恢复成立了华北、东北、
华东、中南、西南和西北等六个区党的中央局,以加强对建立比较完整的区域性经济体系工作的领导,从而把1958年成立的七大经济协作区调整为华北、东北、
华东、中南、西南和西北等六大经济协作区。
在1970年编制的“四五”计划中,决定以大军区为依托,将全国划分为西南区、西北区、中原区、华南区、华北区、东北区、
华东区、闽赣区、山东区、新疆区等十个经济协作区。
1978年全国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1976年到1985年发展国民经济十年规划纲要(草案)》中,提出了在全国建立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
国民经济体系的基础上,基本建成西南、西北、中南、
华东、华北和东北六个大区的经济体系,并把内地建成强大的战略后方基地。要求每个经济协作区应建立“不同水平、各有特点、各自为战、大力协作,农轻重比较协调发展的经济体系”。
1986年通过的“七五”计划,将全国划分为
东部、中部和西部等三大地带,并对每个带的发展方向提出了要求。
“九五”计划在划分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的同时,又划分了长江三角洲及长江沿江地区、
环渤海地区、东南沿海地区、西南和华南部分省区、东北地区、中部五省、西北地区等七大经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