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调整对象,是指由经济
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一定范围内的
社会经济关系。在中国,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就开始研究和探讨,经过几次全国性的经济法理论研讨,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览:(1)“
纵横统一论”学者主张经济法主要调整
社会生产和再生产领域中以各种组织为基本参加者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
协调关系。(2)“
经济行政法论”学者主张凡具有
经济性的管理关系即经济管理关系,属于经济法(经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3)“企业中心论”学者主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企业
经济关系和
经济活动。
经济法调整对象,构成的
基本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1)
普遍性,(2)法律性,(3)经济法特性。其两大基本原则是适当干预原则和合理
竞争原则。它们反映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本质要求;同时科学地概括了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在连结和精神,较好地实现了经济法中价值与具体规则的汇合和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