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团主义(corporatism),也被译为“
社团主义”、“
统合主义”或者“阶级合作主义”等。法团主义试图提供关于
社会结构的若干理想型,用来描述国家和社会不同部分的体制化关系,它的重心在功能单位和体制的合法化关系。法团主义关注的不是个人的或非制度性的关系。法团主义是一个利益代表系统,是一个特指的观念,模式或制度安排类型。
1、国家通过保证合约实施、或同生产者集团的谈判取得支配权,功能团体的领袖保证召集其成员建立各种形式的合作约定(有时在国家的帮助下),其中较弱的合约也可能缺少约束力;
很明显,这种理念试图在传统的
极权主义和
多元主义框架之外寻求对利益整合的解释,它抛开了体制内外的分野,提供了一种不同于“国家——社会”分化的视角,引起了研究者的广泛讨论。它帮助研究者观察到了“国家——社会”框架容易忽略的问题,背后的理论假设,或者是“国家法团主义”,或者是“社会法团主义”,但已经不是“极权主义”或“多元主义”。这表明,多年来支配中国研究的主流模型正处在转变之中,这种转变对于研究者的意义在于,他们所关注的问题及其设问方式也在随之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