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份额又称“应继份”。各个法定继承人应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各国继承立法不一,基本有两种作法:平均分配原则,如苏俄民法典规定,在法定继承时,遗产在被召集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之间作.相等份额的分配。法定份额原则。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各继承顺序之内亲等相同的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生存配偶在与不同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继承份额不等。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为遗产的1/4;与第2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时,为遗产的1/2。中国继承法对继承份额的确定兼采上述两种作法,但又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均等,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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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同时又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在确定继承份额时,一般应对遗产中的下列部分先行扣除:(1)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或税款;(2)被继承人生前用遗嘱所处分的遗产或用遗赠处分的遗产;(3)为胎儿保留的必要份额;(4)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或者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人一定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