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等级是依据
绩效评估后对员工
绩效考核结果划分的等级层次,它一方面与具体的
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关,也与企业考核的
评价主体和方式有关;在做到公正、客观对
员工绩效进行评价基础上,绩效等级的多少和等级之间的差距将会对员工
绩效薪酬分配产生很大影响。
在设计绩效等级时还要考虑
绩效薪酬对员工的
激励程度,等级过多造成差距过小将会影响对员工的激励力度;等级过少造成差距过大将会影响员工对绩效薪酬的预期,以至使员工丧失向上的动力。
在确定了企业绩效等级以后,还应明确不同等级内
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的分布情况,即每一等级内应有多少名员工或有百分之几的员工;通常来讲企业决定员工绩效分布时基本符合正太分布现象,即优秀的10~20%,中间的60~70%,而差的10%左右。严格的绩效分布一方面有利于对员工的绩效进行区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消除
绩效评价各方模糊业绩,使得被评价对象的评价结果趋中。
(1)根据分数直接确定等级,这是很多企业开始尝试
绩效管理时所普遍采用的方式。比如,规定“绩效考核分数
大于等于90分为‘优秀’,低于90分达到80分为‘良好’,低于80分达到70分为‘合格’,低于70分达到60分为‘待改进’,低于60分为‘不合格’”。
这种划分方式对绩效考核的要求较高,只有大家都公平、公正、严格地对待
绩效考核工作,
评价标准合理、有效,绩效考核分数分值分布基本合理,才能将绩效考核区分等级,否则很难区分绩效考核等级,往往大家都是“优秀”,最终使得绩效考核流于形式。
(2)采用强制
排序法,就是将一定范围内的员工根据绩效考核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根据比例强制划分为各个等级。强制排序法的使用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否则会带来严重的不公平。尤其是对“待改进”和“不合格”等级做强制规定比例,会对绩效考核的实施带来严重影响,这需要部门负责人具备比较强的
执行力。在实际应用中,强制排序的思想可以在绩效考核等级划分过程中灵活应用,例如:
某房屋
建设工程企业对各部门绩效考核结果的
制度安排是:“公司对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各
项目部的季度绩效考核结果实行强制排序:将绩效考核结果从高到底排序,排在前20%者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前20~40%者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考核分数达到60分低于70分者为‘基本合格’,考核分数小于60分者为绩效考核‘不合格’,其他为‘合格’ 。”
以下是某
供电公司对县(区)局绩效考核结果的制度安排:“总分前两名县(区)考核结果为‘优秀’,其余为‘合格’;考核结果为‘优秀’县(区),月度考核员工‘优秀’比例不能超过40%;考核结果第三、第四县(区),月度考核员工‘优秀’比例不能超过30%,‘基本称职’员工比例不低于5%;考核结果为最后一名县(区),月度考核员工‘优秀’比例不能超过20%,‘基本称职’员工比例不低于10%。”
(3)
综合法,就是综合以上两种方法的优点,一方面通过分数范围对考核等级作出强制规定,另一方面通过强制排序来确定各等级人员比例。
以下是某银行对支行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的制度安排:“考核分数85分以上员工才能达到‘优秀’等级,达到60分低于75分为‘待改进’,低于60分为‘不合格’;同时,支行考核为‘优秀’,员工‘优秀’比例不超过30%;支行考核为‘合格’,员工‘优秀’比例不超过15%;支行考核‘待改进’,员工‘优秀’比例为0%,考核‘为待改进’员工比例不低于20%;支行考核‘不合格’,员工‘优秀’比例为0%,考核为‘待改进’员工比例不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