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期收费是保险公司为了维持保险合同的持续有效,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
投保人收取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业务活动。
在寿险业发达国家和地区,为顺应市场竞争和满足客户的多重需要,寿险收费服务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从单一的年缴到月缴、季缴、半年缴等多种缴别发展;从业务员收费到委托收费、专门人员收费、银行自动转账多种缴费方式的选择;从纯粹收费到保全和收费并重,并将收费作为一种服务运用于收费实务中。
①由业务员上门收费。业务员收费受到地区的限制,收费时间必须受客户偏好调整,有时遇到客户工作繁忙或
资金周转不灵,需要多次上门收费,增加了收费的成本。
②20世纪70年代引进银行
自动转账收费方式。银行自动转账是由客户授权银行将其保险费从存款户头转到保险公司账户,即由银行定期自动划拨保险费。与业务员收费相比,银行自动转账收费,不仅方便了客户,使客户不必在家等候
收费员拜访,也节省了寿险公司的
收费成本,提高保险费收取率。
③20世纪80年代初全面废止业务员收缴续期保费制度,取而代之的是银行
自动转账制度,而且随着金融发展的现代化、通信业的高度发达,银行自动转账收费方式将成为未来寿险公司保费收取的首选方式,成为收费的主流。
从业务员收费过渡到保全服务系统,实现了收费制度质的转变,不仅可以顺利完成保费收缴,显著降低收费成本,而且通过
保全服务巩固了旧客户,发展了新客户,极大地推动了寿险业务的发展。
有些保户经常会将长期性保险业务(如重大疾病终身险)的续期收费与短期业务(如定期的
住院医疗保险)的续保等同起来,其实二者是不一样的,不少保户因不了解他们的区别,所以在与保险公司打交道的过程中,有很多事情不能理解。比如说:当保险公司停办一些短期险种(尤其是附加险),从而导致同时投保
主险与附加险的客户不能继续投保附加险,有的保户会很难接受,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其实事实是,主险续期保费按期收取,附加险因是短期险变化不断,但有的保户可能没有了解其中的原委,因此导致了一些没有必要的摩擦。下面来了解一下续期收费与续保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续期收费是指
保险人根据条款规定收取同一保险合同首期保费以外的其他各期保费,适用于分期交费的各种业务,也就是《保险法》第五十六条明确的分期支付保险费;续保是指
投保人在
原保险合同期满前或期满时与保险人重新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签订协议并
缴纳保险费,一般被理解为继续投保或续签合同。
(2)
核保要求不同。在实务处理中,除
保单失效外,续期收费业务一般无须再进行核保,即使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年龄和职业发生变化,保险公司也只能根据投保时的条件收取保费,费率不变;而在续保时,保险公司会重新进行核保,根据续保当时的身体状况、年龄和职业确定
保险费率,一般情况下保险费率的标准会发生变化,而且
保险人通常要求前后两个保险合同的责任起止时间不间断,
保额、
保险期间一致,但会适当提供一些优惠条件,如取消
免责期条款等。
(3)给付原则不同。续期收费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只能根据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和
最大诚信原则确定给付事项,除保险事故发生在免责期内、投保方未履行
如实告知义务或属于责任免除外,保险人必须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在续保期中发生的保险事故应按情况区别对待:
②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结束后,续保宽限期内。如果投保人不续保,则
保险人按照承保条款承担责任,并扣除相应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续保,保险人应在相应条款中约定按原承保
保额或续保保额承担责任,避免在续保保额与原承保保额不相同时产生纠纷,保险人在实务中通常规定按照续保保额承担责任。
③事故发生在续保宽限期后。如果投保人不续保,则保险人不承担
保险责任:若
投保人按期续保,保险人按照续保条款承担责任。若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后续保即重新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在续保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保额与前次是否相同,则保险人按照续保条款承担责任。
对绝大多数客户而言,最关心的
保全服务就是续期收费的服务;对寿险公司而言,续期收费是一项最基本的服务。有两个问题对提高续期收费服务的质量尤为重要:一是确实掌握信函投递情况,二是经常主动地联络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