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证券商
兼营证券承销、自营和经纪等业务的证券商
综合证券商是指兼营证券承销、自营和经纪等业务的证券商。
内容
有些综合证券商还经营证券信用、证券投资咨询、资金管理、提供证券资讯及电子交易设施,以及其他专门业务,如证券选择权、金融期货、股票指数期货或其他选择权的自营买卖或经纪等。各国对证券商是否可兼营多种证券业务持不同态度。美国证券法原则上没有兼营多种证券业务的限制;日本有关证券法规则明文准许综合证券商,但要求必须分别取得不同的特许。
历史背景
英国在1986年金融改革以前对证券商实行单一资格制度,一个证券商只能经营一种证券业务,不得同时经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证券业务;但1986年改革后,开始允许证券商兼营多种证券业务。我国台湾证券交易法以前也规定证券商实行分工,每一证券公司都只能在指定的范围内经营证券业务;但1988年这一条款被修改,规定证券商可以兼营多项证券业务。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因一直实行全能银行制度,由商业银行兼营商人银行及一般证券业务。目前世界各国证券商制度均趋于允许综合证券商制度。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09 11:13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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