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
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民政政策。
(二)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承担追认烈士的审核报批、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五)负责我市镇(街)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县)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