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洪玲
四川大学韩语老师
罗洪玲,女,四川大学韩语老师,讲师,教授科目为初中级韩语。中国海洋大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硕士。2012年6月15日凌晨,罗洪玲因长期患抑郁症产生轻生念头从一座公寓13楼坠下身亡。
个人简介
罗洪玲,女,四川大学韩语老师,讲师,教授科目为初中级韩语。中国海洋大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硕士。其在硕士生期间,师从韩国现代文学领域的研究专家李光在先生,硕士毕业论文《中韩古典婚恋文学中的“红娘”典型对比考察》被评为优秀硕士论文。2012年6月15日自杀身亡。
研究成果
(1)、中韩古典婚恋文学中的“红娘”典型对比考察[D].中国海洋大学硕士论文.2007
(2)、中韩“红娘”典型之社会文化内涵一探[C].外国语言文学与文化论丛.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
(3)、中国古典小说在儒家文化圈的接受倾向与影响——以韩国为例.
婚姻历程
据亲友们介绍,罗洪玲从小成绩优秀,是那一届非常有名的“才女”。“极为能干,很有主见。”其导师说她“很阳光、美丽。”罗洪玲和丈夫程某都是重庆梁平人,两人的交往源于高中同学刘女士介绍。相识五六个月后,2012年1月8日,两人领证结婚。罗洪玲很怜悯程某的身世,回成都后,罗洪玲搬出学校宿舍,在科华南路租下一套房子。
然而奇怪的是,程某迅速判若两人:“我认为夫妻下班后,没有应酬就该回家共进晚餐,但他首选健身,晚上十点回家;我以为婚后只会比恋爱时更甜蜜,但联系频率却是锐减。”这些话,罗洪玲除了在帖子里讲外,还跟闺蜜刘女士、宋平等人倾诉过。
自杀死亡
2012年7月16日,成都武侯警方称,6月15日凌晨,成都某高校女教师、刚考取博士研究生的罗洪玲,从一座公寓13楼坠下身亡,已排除为刑事案件。据悉,罗洪玲疑因同性恋丈夫出柜产生轻生念头。
自杀的当天
2012年6月15日,罗洪玲自杀的当天,罗洪玲的家人、同事、同学和朋友,纷纷赶到望江路派出所。下午,她的丈夫程某做完笔录出来。当时至少有七八个人把程某围在中间,要他拿话来说。程某当众表达了两点:1、他和罗洪玲因为自己的性取向问题发生过不快;2、他婚后曾出轨两次。至于那天晚上,两人究竟发生了什么,程某的说法是两人无争吵,一切很正常。
自杀前一天
6月15日凌晨3时过,罗洪玲发出最后微博:“这个世界真叫人疲倦,那么就让一切都结束吧!”
两个多小时后,远在重庆的罗大华夫妇,接到程某电话,被告知女儿坠楼死亡。
自杀前25天
5月21日早上,程某洗澡时,罗洪玲碰巧看到他的一条上海鲍姓男子发来的暧昧短信。而仔细查找,手机里更多不堪入目的男同交友软件和内容。此刻她终于相信,自己深爱的丈夫出轨了。
法院判决
罗的父母代理人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张志刚律师称,罗洪玲的死源于丈夫程某隐瞒自己男性同性恋倾向进行骗婚,引发两人间激烈矛盾冲突所致。罗在坠楼身亡事发过程中,程某存在严重过错,对因自己言行引发的罗洪玲轻生念头及行为不加防范救助,直接导致惨剧发生。程某多次以极端的精神刺激手段对待罗洪玲,这已经导致罗洪玲产生较严重心理抑郁倾向。程根本未尽到夫妻间法定的互相扶助义务,其过错与不作为与罗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其至少承担50%责任。请求武侯法院判决,程某赔偿罗的父母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63万余元。
2012年9月20日,武侯法院受理了此案。11月6日,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时,程某没有来法院,而是委托他的代理律师出庭。程某律师说,罗洪玲是坠楼死的,程某不构成侵权,也不构成法律上的不作为。程某的言行与罗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程某不应承担责任。程某的行为不构成骗婚,他与罗的结合,符合婚姻法规定。罗父母的索赔于法无据,程某之前已支付了3.2万元。
武侯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同性恋倾向及行为,法律尚无禁止性规定。因此,无论罗洪玲与程某婚前是否知悉对方或者双方有同性恋倾向,均不影响双方自愿登记的法律效力。罗的父母称程骗婚,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其感情的伤害和情绪的刺激是双向的,应对矛盾的方式也是多样的。对程某公开自己性取向的行为,跳楼自杀并非是罗必然的应对方式。因此,程某的行为与罗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的说法,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罗洪玲生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自身情绪的控制和对自身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罗本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程某是否进行了劝慰、照看、防范和阻止,并不产生法律责任主体的变更和转移。罗父母起诉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2013年1月初,法院判决,驳回罗父母的诉讼请求。罗的父母不服,将向成都中院上诉。
参考资料
罗洪玲.人民网>>社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29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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