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副总统
美国总统的第一继任人选
美利坚合众国副总统(the Vic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简称美国副总统,是美国总统的第一继任人选。当在任的美国总统出缺(于任内死亡、辞职或者遭到弹劾)时,副总统将继任,成为新一任的美国总统。美国联邦政府行政机关中,只有总统及副总统两个职位是由选举产生的。根据美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副总统兼任“美国参议院议长”一职。通常情况下,其在参议院不具有投票权,仅当参议院的100位议员表决结果为平局时,副总统的投票有实际决定权,即关键性的一票。因此,副总统是整个联邦政府内所属两个机关的官员。副总统可能会被总统委任以其他权利,但是美国宪法规定,副总统不得拥有行政实权,所以在这些时候,副总统仅仅是作为总统的代表人来行使相关权力。总而言之,副总统的象征意义远大于其实质意义。
任职条件
根据美国宪法第十二条修正案的相关规定,“无资格担任总统的人,也无资格担任合众国副总统”。因此,担任美国副总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在美国出生的公民;
年满35周岁;
在美国居住不少于14年。
但与“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的规定不同的是,宪法第二十二条修正案没有限制副总统的连任次数。
任职誓词
美国总统就职必须进行宣誓的规定不同的是,美国宪法没有规定一份正式的副总统就职官方誓词。所以自1789年距今,已经出现和使用了数个誓词版本,既是副总统的就职誓词,也是其作为参议长代表全体参议院议员和政府官员进行宣誓的誓词。而较为普遍的是一个自1884年开始使用的誓词版本(括号内文字均无统一规定):
我,XXX(副总统的姓名) ,做郑重宣誓(或“保证”) ,我将支持和捍卫美国宪法,反对所有的内外敌人,我将忠诚地维护真理,将以自由的名义,抛弃所有的内心保留,绝不逃避职责,恪尽职守,至死不渝。愿上帝帮助我。
选举就职
美国副总统是在美国总统选举中和总统候选人一起搭档出选的,进行各方面的组织和拉票活动,也将参与和其他副总统候选人的辩论等活动。待总统参选人当选后,副总统候选人才正式出任副总统。在上任后,副总统也必须对国会和宪法宣誓效忠,并在任期内有义务接受最高法院的传唤。
一般来说,总统候选人都会找一些来自党内不同的人士(例如代表国家不同地区的人士、或持有不同政见的人士等等)来提高代表性。
主要职责
代总统权
根据美国宪法,当美国总统因故不能执行其权力时,副总统可以暂时代行总统的权力,直到进行临时大选。
参院议长
根据美国宪法,副总统是参议院议长。但是副总统在议会内管理规程事务,而不能提出议案或参与辩论。而且,副总统只能于参议院表决中支持反对票数相同时才可投下关键性的一票。
另一方面,副总统亦出现在总统大选中,点算选举人票的主持人。2001年,兼任副总统及民主党总统候选人的戈尔就需要宣布自己于选举落败。
继任总统
美国副总统是总统的第一继任人选,一旦总统于任内死亡、辞职或被撤职,副总统会立刻继任。所以,副总统经常被指与总统“只有一个心跳的距离”。副总统继任总统的先例于1844年由约翰·泰勒成立,并于1967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25条修正案列明。
在美国史上共有8位副总统因总统死于任内而继任,只有杰拉尔德·福特是因为总统理查德·尼克松辞职而继任。因为没有总统被撤职(尼克松是自己辞职的),所以没有副总统因撤职而继任总统。
另外,宪法第25条修正案获通过前,如果副总统因为继任总统职位或辞职,职位空缺不会于任期内填补。然而根据第25条修正案,如果副总统职位出现空缺,总统可提名填补人选,但需要得到参议院的确认。
其他职责
副总统的日常工作会视乎总统的不同需要,担任一些并非在宪法列出的职责,例如政策发言人或某事务的顾问等。同时也会出席一些一般无足轻重的场合,如代表总统参加外国领导人的葬礼活动等。
历任副总统
参考资料来源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06 16:54
目录
概述
任职条件
任职誓词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