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为
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于1791年12月15日被批准。本修正案保障人民有备有及佩带武器之权利。
第一批乘坐“
五月花号”到达
北美大陆的欧洲移民正是依靠武器才得以在这片土地上落地生根,在猛兽和
印第安土著的包围中,武器成为每个人安身立命的工具。此后,
北美十三州逐渐成形,因为没有常备政府军队,各州都依靠民兵进行
自我防卫,州政府也逐渐介入到武器管理中,部分州政府甚至会对没有武器的居民进行处罚。随着
独立战争的打响,民兵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正是这些拥有武器的平民和
英国军队作战8年,并成功赢得
独立战争。建国后,当1789年
美国宪法的“
权利法案”由国会议员提出时,“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被自然而然的写入其中,并于1791年被批准正式生效。为了限制强势政府,防止政府权力膨胀进而侵犯公民权力,赋予公民反抗的武器,也是这条法案重要内在精神,俗谓“天授枪权”。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