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治
政治学术语
美国联邦政府依据美国宪法成立,而美国政治则主要处于两个政党控制下,它们是共和党民主党。另外还有一些政治影响力较小的党派
政党
很多美国制宪元勋当初都痛恨政党这个理念,因为政党更关心怎样和对手竞争,而不是为国家着想。他们希望个体的公民能够投票给个体的竞选者,免受某些组织的影响,但历史的发展却完全没有遵循他们的意志。到了18世纪90年代时,国内已经产生出了不同的治国理念,人们都在想方设法和自己政见相同的人聚集在一起来赢得更加广泛的支持。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的追随者将自己称作“联邦党”。这些人希望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保障商业生产贸易的繁荣。而托马斯·杰弗逊的追随者称自己为“民主—共和党”。他们支持建立一个非集权的农业共和国,联邦政府仅拥有有限的权力。到1828年,联邦党作为一个组织已经消失,后为美国辉格党所取代,此党是因为反对安德鲁·杰克逊而成立。另一方,“民主—共和党”变为“民主党”,由此便产生了美国的两党争霸现象,一直延续到了今天。因此美国尽管历史不长,但其政党的历史却很古老。
1850年代中,奴隶制成为美国政治舞台的中心问题,社会分歧很大,尤其是在关于西部新域是否应该允许奴隶制的问题上分裂更是极端尖锐。辉格党采取了骑墻的态度,结果导致直接灭亡,1854年被美国共和党所取代。而共和党当时的主要政策就是要消灭美国国土上所有的奴隶现象。六年后,林肯赢得1860年大选,新生的共和党第一次登上了政治舞台的中心位置。当时的环境下,政党的地位很高,是统治著全国的政制机构,因此党派的理念就成为了大多数普通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对某党的忠诚由父辈传给子辈,党派活动(包括大型宣传活动、正装行进活动、火炬游行等等)是很多社区群体社交生活的一部分。
然而到了1920年代,这种全民皆党的热闹现象就已经很大程度上消失了。市镇管理进行了改革,改善了行政机关的文职事务,通过了一系列反腐败法案,为了抵消国家大会上政客的强大势力,还建立了总统大选的初选制度……这些都有助于净化了美国的政治环境,但同时也让政治活动变得沉闷了许多。
究竟为什么两党制会在美国发展起来,主要有以下原因。大多数官员都是从单一代表制的地方区划中选举出来的,而这种制度叫做“最多票数当选法”(又称“第一过杆制”),也就是说谁得到最多的选票就获胜,并不按比例计算。这种制度对两强争霸的局面起到了推动作用:一家政党执政,另一家在野;如果在野的党派联合起来,就有可能下次击败当前的执政党。有的时候第三党也会冲出来,赢得自己一席之地,并保持一段时间。近年来美国最成功的第三党是H.罗斯·佩罗(H. Ross Perot)的美国改革党,1996年总统大选时曾赢得8%的选票。佩罗自己在1992年总统大选时赢得了19%的选票,不过当时改革党还未成立。另一个表现不俗的小党派是美国自由党,目前在全国拥有超过400个选举出的官职。杰西·文图拉(Jesse Ventura)1998年当选明尼苏达州州长,成为第一个赢得州层官职的改革党人。其他还有两位无党派人士拥有州层官职:参议员詹姆斯·杰佛玆(James Jeffords)和众议员伯尼·桑德斯(Bernie Sanders),两人都是佛蒙特州的(佛蒙特只有一个众议院席位)。大多数小党派生存很困难,因为两个大党经常采用这些小党最受选民欢迎的某些主张,从而夺走小党派的选民。
波多黎各有自己单独的政党,主要有波多黎各新进步党、波多黎各人民民主党和波多黎各独立党
政党组织
与其他一些国家相比,美国的政党内部组织非常松散,原则上是一部“选举机器”,平时不发生太大功能,只有在各级选举时才组织运作。尤其是两个大党在全国层次上根本没有正式的组织来控管会员、活动、政策制定等事宜,不过由一些州层次的组织负责管理此类事务。所以如一个美国人说自己是民主党或共和党,这其中的意义和一个英国人说自己属于工党或保守党是有很大不同的。美国选民可以自由注册成为某个党派的成员,可以自由投票给某个党派,不过这些都无法限定选民的选择,也不会带给该选民针对该党派任何特殊的权利或义务。选民可以今天参加一个当地的某党会议,明天又参加另外一个党的。同样地,登记的选民也可以依法、依程序“随时”变换政党。
当某人决定竞选时,他/她的党派身份就变得正式起来。在大多数州内,这就意味着他/她想要获得某个党派的提名,并参加初选来竞选某个职位。接下来各党派内负责选举的委员会就会选择究竟同意哪一位候选人来获得提名。不过最后的结果还是要参加初选的投票者来决定,而且想要知道谁会去投初选的票是非常困难的。
这种体制就造成美国各政党内部的中央组织都十分软弱,也几乎没有一个共同的意识形态指导,只有在一些大小问题上意见是相同的而已。只要某个人在初选中一旦胜出,无论他/她是否过河拆桥、是否突然变脸公开反对此党派的政策,这个党派也根本没有办法阻止其获得正式党员的身份。
在联邦层次上,两个大党都有自己的全国委员会,功能是筹款、组织宣传活动,尤其是积极准备总统大选。委员会的成员构成都不同,但都主要由州层党派的代表、附属组织和其他党派重要人士组成。不过全国委员会并没有权力去指导党派内个人的行动。
因此,虽然每个党都有一个主席,但这个主席并不真正是此党派的“领导”,一般也很难说谁掌握著美国政党中的领导权。通常那些游说其他会员追随自己领导的人可以视作是党派的领导。不过经常来讲,官居高位的人是实际上的党派领导人,比如美国总统、上下两院的领袖等。而且说是“领导”,也要别人自愿跟随才可以,无法强求。
两党都有单独的委员会负责选举工作。最重要的委员会要算“国会山委员会”(Hill committees),负责选举岀竞逐国会的议员。
全国性质的大党在五十个州都有自己的分部,根据各州法律不同随之更换组织结构和工作职能。
政治利益集团
各个利益团体都分别支持能够使自己获利的政策。如商业组织希望减少税收,限制雇员罢工的权利;工会则希望能够制定工薪下限,保护劳资双方的集体协定。其他的团体如教会或少数民族组织就更注重那些会影响其信仰、文化传统等方面的政策。
近年来声势逐渐扩大的政治利益团体是政治行动委员会(political action committee,简称PAC)。由很多独立的团体组织而成,通常在某个问题或一系列问题上有相同的意见,向国会总统提供政治宣传活动所需的资金。PAC在向联邦候选人直接提供的资金数量上是有法规限制的。但并没有法规约束其独立宣传自己的理念或宣传某一位候选人。如今美国已有几千个PAC组织。
随着政治宣传活动耗资越来越巨大,政治利益团体提供的赞助也越来越多。这种现象让很多美国人感觉到,由于这些商业大集团或PAC财大气粗,普通的公民想要抵抗其影响力是几乎不可能的。
联邦州及地方政府
美国联邦政府依宪法而立,为政治系统之首脑,乃千万小单位堆积而成,有50州及哥伦比亚特区,其下乃管理县、市、区、镇、村之机构。
美国政治,尤其就国家层面上来说,最为紧要之处乃钱财,电视广告需要尤多。一般很难从民众手中筹集资金,不过共和党在这方面倒有一些成功的例子,如霍华德·迪恩在互联网上的政治宣传攻势。受此情况所困,两个党派必须依赖富豪和一些机构的资助。历史上来讲,民主党依赖工会募捐,共和党依赖商业募捐。不过自从1984年以来,民主党赢得的商业募捐已经超过了工会募捐。这种严重依赖资助人的政治现象引起很大争议,也触发议会颁布了一些法律来限制政选活动。不过反对方引用第一修正案来抨击这些法律限制言论自由(美国各界经常运用宪法第一修正案反对某些法律约束言论自由,这个现象几乎是美国所独有的),批评其约束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力。即时法律不会被推翻,也必须在兼顾第一修正案的情况下小心翼翼起草条文,结果造成管辖范围与英国法国加拿大的相应法律相比十分有限。有些人指出,美国常见的政治筹款现象在世界其他一些地区都有可能视为腐败行为。
这种现象要从美国政治的演变来理解。联邦体系是美国社会进程的最后一步,在美国宪法确立之前,就已经有13个独立的殖民地政府;在形成13殖民地之前,就已经有很多郡及下属的行政单位。英国移民最早完成的任务之一就是在东海岸各个小殖民地建立起一系列行政机构。甚至在清教徒1620年下船登上美洲土地之前,就已经制定了《五月花号公约》,也就是第一部美国宪法。在西部开发的进程中,前哨地区也分别成立了各自的政府管辖地方事务。
美国宪法的起草者们对这种层层叠叠的庞大行政体系并没有加以改动。他们一方面赋予国家层次的管理机构最高的权力,一方面又保留了能与地方人民直接接触、直接满足民众需求的行政单位。所以如国防、货币和外交等职能只能由强有力的联邦政府来决定;但卫生、教育、地方交通等职能则由不同的地方机构负责管辖。
州政府
殖民地独立之前,都是由英国君主管辖。在美国成立之后、宪法确立之前这段时间,各州实际上处在自治的状态。所以在当时“费城制宪会议”上,各州的代表一边决定成立一个强有力的联邦机构,一边又强调维护各州的权利。
总体上来讲,完全限定在某一州境内的事务应完全由该州政府决定如何处理,包括州内传媒、财产、工商业和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州刑法典、民众工作条件等。联邦政府要求州政府必须在形式上是共和制,州内法律绝对不允许违反联邦宪法或国家层次上制定的法律和条约。
州际和联邦行政上有很多重叠的地方。尤其是最近几年,联邦政府在健康教育福利交通房地产和城市发展等领域中也开始扩展自己的管辖范围。不过一般这种情况都是在两级政府自愿合作的基础上进行的,而非联邦将意志强加在地方州政府头上。
同国家机构一样,州层次上也三权分立:行政立法司法,功能和管辖范畴都和国家层次上的对应机构大致相同。一个州的行政长官是“州长”(governor),由州内公民普选产生,通常是4年任期(有一些州是2年)。除内布拉斯加州仅有一个立法机构外,其他州全都分上下两院。上院叫参议院(Senate),下院叫众议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House of Delegates或General Assembly)。不过混乱的是,有的州把整个立法机构都称作General Assembly,上下两院都包括其中。大多数州内,参议员4年任期,下院议员是2年。
各州的“宪法”虽在细节上有所不同,但总体上都和联邦宪法是一致的,包括民权宣言、组织政府的计划等。在商业、银行、公共设施和慈善机构经营等领域内,“州宪法”通常要比联邦宪法更加细致明确,不过规定最终权力属于人民,也会将一些特定的准则和原则定为建立政府的基础。
市政府
美国已经从原来的农业社会发展到一个高度城市化的国家,80%左右的公民居住在镇或城郊中。所以市政府在美国行政体系中是非常重要的。市政府比州政府和联邦政府更加直接贴近人民,管理一切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事务,如警务、消防、卫生、医疗健康、教育、公共交通和房地产等等。
大城市的管理极为复杂。仅从人口上来讲,纽约市一个城市就要大于50个州中的41个州。经常有人说,除美国总统外,最艰难的行政职位就是纽约市市长。市镇政府的职能由州宪章规定,但在很多领域中,城市独立于州独自运作。然而在大部分大城市内,因为居民众多管理极其复杂,同州、联邦组织合作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市政府的类型全美各地都不同,不过都有一个中央政务委员会(公民投票选岀)、一位行政长官(带领下属部门的部长)管理城市事务。市政府大体上可以分成三种:“市长—议会制”、“委员会制”和“议会—经理制”。很多城市的政府都是这几种制度混合而成的。
市长—议会制(Mayor-Council):是美国最古老的市政府体制,一直到20世纪初期,几乎所有的美国城市都是通过此方式管辖。结构和州、联邦政府相仿,市长由民众投票选出作为行政部门最高长官;负责立法的议会也是民众选出,代表市内不同的区划。市长指任市各部门的部长和其他官员,有的时候还需要议会通过。市长有权否决市法令,负责筹划市运营的预算。议会则负责制定市法令,规定税率,在不同部门分配资金。随城市逐渐扩大,议会的席位也随之添加。
委员会制(The Commission):立法和行政机关合并在一起,人数通常三个以上,由全市居民投票选出。每一位委员监督下属一或多个部门的经营管理情况。由一位委员担任主席职位,通常也叫做市长,不过其实际权力和其他委员没有区别。
议会—经理制(Council-Manager):因为民选岀的官员不一定有专业的能力来处理城市中复杂多样的问题,所以就雇用一位“经理”来解决这些事务。市经理必须拥有岀色的管理能力,能够行使大部分行政权力,包括执法、分配拨款等等。
此体制正为越来越多的美国城市选用。民众选举岀一个小型议会,负责制定法律;同时雇用一位行政长官(即市经理)来管理城市事务。经理负责筹划预算,监督大部分下属部门。一般来说没有任期限制,只要议会对其工作满意,就可以一直干下去。
郡政府
美国行政区划中的“郡”(county)是州的一个下属区划,经常(但不是绝对)涵盖两个以上的城镇和一些乡村。事实上,美国多数的郡拥有比“市”更高的层级,因此不适合完全用中国的“县”来相比。纽约市是个明显的例外,因地域太大,下属又划分了5个独立的郡。另一个相反的例外是弗吉尼亚州的阿灵顿郡(Arlington),它与华盛顿特区隔波托马克河(Potomac River)相望,郡内城市和郊区并存,仅由一个单一的郡政府管理,没有下属区划。这种情况称作“市郡联合政府”(consolidated city-county government),也出现在美国其它一些较大城市中,如加州的旧金山市与郡(City and County of San Francisco)和夏威夷州的檀香山市与郡等地。
美国大多数郡内,通常会选某个城镇作为郡政府所在地。小型的郡内,官委会(郡政委员组成)一般由此郡不分区选出,惟大一些的郡内,其官员分别代表不同的选区。委员会负责征收税务,借贷款项,规定郡公务员的工薪,监督选举,建筑道路桥梁,管理国家、州、郡的福利项目等等。而在新英格兰地区的几个州内,郡仅仅代表地域区划而已,并没有任何政府管理职能。
村镇政府
村镇政府仅负责修建道路,供给水源,执法消防,建立卫生设施,垃圾、污水处理,税收等当地事务,同时也要与州、郡政府合作,直接管理当地的教育体系。请注意在很多州内,“town”这个词并不是特指“镇”,仅仅是表达居住地的意思,非正式用语。另外在有一些州内,“town”就是“市镇”的意思。也就是说“town”这个词所涵盖的行政概念,各州是不尽相同的。
政府事务由一个选举岀的议会或委员会管理,具体名称各种各样。委员会可以设立主席职位,主席作为行政长官进行管理,或者也可以由民众选举出一个市长。地方公务员可以包括文职、司库、警察、消防、卫生和福利官员等。
其他地方政府
以上涉及的各层政府并没有涵盖美国行政的方方面面。美国人口调查局(商务部的下属)统计,全美有超过84955个地方政府单位。
美国成立初期,很多工作都是民众自己进行的。随着社会发展,很多任务也慢慢转移到政府肩上,美国人也越来越依赖于政府的职能。殖民地时期,即使在大城市内警察和消防员也很罕见,政府不负责安装路灯、清扫街道等工作。民众都是各自为政,自我保护财产安全。
到了现代,这些工作一般都是政府的某些部门来处理。即使是在很小的村镇,公安、消防、福利、卫生等事务也是由政府组织。因此造成美国国内各地的管辖权划分极不统一。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19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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