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从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的实用
主义法学发展而来的,由卡尔·尼可森·卢埃林(Karl Nickson Llewellyn)、杰罗姆·
弗兰克(Jerome Frank)等现实主义法学家完成其理论体系建构。
20世纪20-30年代,在美国形成规模宏大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并将现实主义法学推向高潮。这场运动一直持续到60年代,在
美国法律思想界、法律实务界和
法学教育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现实主义法律运动,一开始就以改革和批判的精神对美国的法学进行大胆的创新,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提出了一套全新的法学思维范式:从关注“书本上的法”转向“现实中的法”,从关注法律规则的作用转向法官的司法活动。其研究的方法和成果满足了时代发展的需要,成为
罗斯福新政时期的“官方法学”,成为对美国后来法学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的重要法学流派。
美国
得克萨斯大学布莱恩·雷特(Brian Leiter)客观地指出:“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是20世纪美国本土最重要的法理学运动,它不仅对美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学学术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而且还推动了美国的法律改革和律师业的发展。”①现实主义法学对美国法学教育的影响,更是直接关涉到美国法学和法律发展的前途。所以,在我国进行法治文明的建设的当今时代,法学界应当对此予以高度关注,以期吸收和借鉴其合理的东西,促进我国法学教育的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