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道学文化研究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在北京成立的全国性一级学会。本学会具有国家承认合法的人民民间社会团体资格,合法活动范围为全国。
主要职能
本学会拥护党的领导,维护国家利益,捍卫
民族传统文化底线。 研究会的宗旨是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实事求是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老子道学文化研究会,以弘扬老子道学文化为己任;以创立新道学,弘扬中华民族以道为核心的价值观;以为人类创建和谐的精神家园为目标。
组织结构
汤一介:全国老子道学文化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华孔子学会会长、北京大学资深教授
任法融:中国道教协会会长、全国政协常委
卿希泰: 四川大学资深教授、全国老子道学文化研究会 顾问
胡孚琛:全国老子道学文化研究会会长、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张继禹:
中国道教协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全国青联副主席
黄信阳:中国道教协会副会长,北京市道教协会会长,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政协常委
熊铁基:
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土生导师,著名历史学家,秦汉史学界泰斗
李 刚:四川大学道教与宗教学研究所所长、全国老子道学文化研究会副会长、四川大学教授
张绪通:美籍华人学者、医生、哲学、医学、法学博士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
老子道学文化研究会。英译名:THE CHINARESEARCH ASSOCIATION OF LAOZI DAOISM CULTURE (CRALDC)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老子道学文化研究会是全国道学文化研究者和爱好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其成员来自全国各学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道教组织和有关社会团体等,是一个以自愿的方式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实事求是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为提高我国老子道学文化研究的学术水平,繁荣我国的科学文化事业、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而奋斗。本团体接受主管单位党委的政治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本团体的会址:中国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道学文化包含道家、道教、丹道等多种学科,因之各学科设立分会,并将申报老子文化基金会,这些分支机构都置于老子道学文化研究会领导下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培养道家、道教、丹道文化学术人才,促进全民健身文化事业,提高广大道学文化爱好者学术水平和身体素质。
(三)举办各种专业性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交流研究成果和经验。
(四)开展道家、道教、丹道、养生学、新道学、道教经典、道教方术等各种道学文化事业和全民养生、健身活动。
(五)研究会将申报创办《老子道学文化研究》杂志及研究会通讯会刊,介绍国内外道学研究成果和学术新进展,沟通会员学术活动信息。
(六)与国外有关学术机构、团体、基金会等进行学术交流及开展友好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有理事一人或会员二人介绍;
(三)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或出版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接受本会的领导并维护本会的团结;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为本会刊物投稿;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及本会领导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理事会聘请若干著名人士和资深学者担任学会顾问或名誉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退职后可酌情聘为名誉会长。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人事安排、财务管理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监督,遵守中国社会科学院颁布的有关规定,接受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政治监督。本团体法定代表人须经主管单位推荐,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
(二)提名和建议副会长、秘书长、各分支机构领导人选的任免;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本团体人事和业务有关事宜。
(六)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由常务副会长担任,则常务副会长在和会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行使会长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按本团体会长和常务副会长的意见,领导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配合下,设立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05年11月11日筹委会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