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朝文献通考》卷四《田赋考四》称:“钱粮出于田亩之中,火耗加于钱粮之外,火耗之名,自明以来始有之。
清承明制,官员的
俸禄低微,正常的
俸禄收入难以应付日常开支所需,一位知县“每月支俸3两,一家一日粗食安饱兼喂马匹,须银五六钱,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费”。幕友师爷、门房仆役,都需官员自己出钱聘雇,因此额外的
津贴是不得不然之事。
顺治年间,礼科给事中
季开生奏称:“天下火耗之重,每银一两有加至五六钱者。”
康熙六十一年,有上谕指出:“火耗一项,特以州县各官供应差使。故于正项之外略加些微,以助常俸所不足,原是私事。”
清律规定,各
行省转交至
户部中央税款者,必须以五十两银
元宝为一单位,因此
行省衙门从
百姓收集来的散银必须镕铸成合乎规格的五十两
元宝,才能上缴。在镕铸过程中所损耗的银两,则称为火耗,通常这些火耗损失,全部需附加在原
纳税人,且于缴纳之前附加于税款。
明朝中期,火耗银为正税的20%-30%。
康熙后期各省征收的火耗银一般达到了正税的三四成,最高的达到七八成。政府收取的火耗银,一般用于大小官员的职务消费、津补贴的发放。有的官员看出其中的破绽,从中大捞好处,大肆敛财。
火耗银既加重了百姓的负担,又滋生了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