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监察委员会是由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
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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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