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配售是股票行业的术语,“配股”是指上市公司在获得必要的批准后,向其现有股东提出配股建议(配售价格一般都比当时的价格低),使现有股东可按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认购配股股份的行为。配股是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方式之一。
程序为: 登记公司向券商发送的
新股配售代码数据,投资者输入此配售代码进行
新股申购,如果你不用现金认购,就是自动放弃这个权力,放弃可能会造成损失;如果新股申购没有
中签,登记公司则向券商发送“**放弃”数据,表示没有中签。
根据《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
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战略投资者是与发行人业务联系密切却欲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获得配售的股票
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特定机构投资者(
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股票配售对象)可以参与
网下配售。询价对象应承诺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
为促进
股票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控制
股票发行风险,规范
主承销商在上市公司向全体
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以下简称“增发”)中行使
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试点意见。
一、本试点意见所称超额配售
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
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在本次增发包销部分的
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从
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
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
主承销商行使
超额配售选择权进行监督管理。
三、发行人计划在增发中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当提请
股东大会批准,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行的
新股为本次增发的一部分。
四、拟在增发中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供充分依据,说明公司已建立完善的
内部控制,遵循内部防火墙原则,并由专人负责内部
监察工作。
五、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协议中,应当明确发行人对主承销商行使
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授权,以及主承销商包销和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责任。
“配股”与“增发”统称上市公司向社会
公开发行新股,向
原股东配售股票为配股;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称增发,投资者以现金认购,同股同价。增发时一般会向股东配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