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贸易实务中,
中间商分别同实际用户和实际供应商签订有供应和
采购合同,实际用户向中间商开出一个
不可转让的信用证时,中间商不能直接转让这个信用证,但可以要求与其有往来的银行以该信用证为保证,以其为申请人,开出的以实际供应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这个信用证就是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
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在处理业务上,有许多相同之处,但性质上有着根本的区别,那就是“可转让信用证”的原证和转开的新证是同一个信用证,即保证付款的是原
开证行。而“背对背信用证”与原证是两个信用证,由新证的开证行向实际供应商保证付款,原开证行向原受益人(
中间商)保证付款。
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都是中间商为了防止实际供需两方
直接接触而撇开中间商,从而损害中间商利益所采取的技术手段。而且中间商通过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可以将其中间利润直接留下来,而不受实际买卖双方的挟制。同时包括实际
采购商的详细资料和中间商的利润这些
商业秘密得以被保留。因为有的供应商或采购商在完成交货收汇后,不履行对
中间商的佣金支付义务,说白了就是耍赖,致使中间商的利益遭受损害,甚至实际供应商方直接与实际采购商接触而撇开中间商。这其实也是不遵守“游戏”规则和耍小聪明的表现。因为凡“游戏”必定都有规则,否则必定扰乱秩序,致使“游戏”无法进行。
在贸易活动中既然有中间商(
外贸公司就是中间商)这个行业存在,必定有他存在的道理。因为中间商在贸易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
桥梁作用,同时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从而获得应有的报酬(包括佣金或差价)理所当然,而且受法律所保护。再者,实际供需双方都接受包含中间商利润在内的价格,那么就没有必要再做损害中间商利益的事情,那样做其实也是有损自己信誉的。
背对背信用证是指一个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这个信用证为保证要求一家银行开立以该银行为
开证行,以这个受益人为申请人的一份新的信用证。也称转开信用证。
4.开立
背对信用证的银行就是该证的开证行,一经开立,该行就要承担开证行责任。
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的授权银行(
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开出新证,新证由原
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原证条款不变,但其中信用证金额、商品单价可以减少,有效期和
装运期可以提前,投保比例可以增加,申请人可以由原受益人变更。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转让给新的受益人。 在使用过程中,当第二受益人向转让行交单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证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以取得原证和新证之间的差额。
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是指受益人以原证为抵押,要求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立一张内容相似的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由
中间商申请开上给实际供货商。背对背信用证的使用方式与可转让信用证相似,所不同的是原证
开证行并未授权受益人转让,因而也不对新证负责。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