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利克·胡伯(Ulicus Huber,1636-1694年),荷兰国际私法学者。他创立
国际礼让说,该学说认为,法律原则上只具有域内效力,但在一定条件下(即不损害内国的主权权力和其臣民的利益),根据“礼让”,一国也是可以承认
外国法的
域外效力的。
胡伯曾任大学教授和荷兰北部
弗里斯兰省高级法院的法官。他著有《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在该书的第二编即“论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冲突”中,胡伯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三个原则,即所谓“胡伯三原则”。
建立基础:
格老秀斯(Grotius,1583-1645年)所发表的《
战争与和平法》中提出的“国家主权”概念。
这三项原则的提出,把国际私法纳入了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轨道。
荷兰学派在这里提出了一项重大原则,就是承认还是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适用还是不适用外国法,全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这种理论,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了,这是它的一项重大贡献。胡伯的第三原则,还强调了一个后来对
英美学派发生重大影响的观点,就是
既得权的观点。
胡伯的主张与此前法国学者
达让特莱的学说在形式上相似,但却有着实质性的区别。学者
张潇剑认为,胡伯的学说代表了
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有利于维护荷兰共和国的独立、主权和促进经济的发展,有一定进步意义;而达让特莱的学说则主张闭关自守,代表的是封建领主的利益,不利于
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此外,达让特莱一方面极力主张法律属地主义,另一方面又主张纯粹的“人的法则”具有域外效力,这在逻辑上是混乱的,胡伯则试图以
国际礼让说解决这一矛盾。该学说后来曾在
资本主义国家的国际私法学中产生了广泛影响。美国学者
斯托雷继承了荷兰学派的礼让说,英国学者
戴西则接受了荷兰学派的主权观念,并由此引申出了保护既得权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