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宪章条约
1991年12月17日订立于荷兰海牙的条约
《能源宪章条约》作为国际能源领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条约,对推动和促进能源领域的贸易、投资和运输活动具有重要意义。条约主要分为投资保护、能源贸易和运输保护、能源效率及争端解决等几部分在能源投资方面,能源宪章条约具有与双边投资保护条约类似的促进和保护外国投资的作用,条约提供的争端解决机制已经成为从事国际能源投资活动的投资者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简介
《能源宪章条约》(Energy Charter Treaty)1991年12月17日订立于荷兰海牙,包括了一系列国际能源贸易、投资的原则。成员包括多个欧洲及亚洲国家、欧盟、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等,1998年4月,《能源宪章条约》正式生效。
截止2019年7月,共有53个签署方,主体为欧洲和亚洲国家,包括多数欧盟成员国以及欧盟、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中国、美国、加拿大、沙特阿拉伯、印度尼西亚等均是观察员国。
历史
1991年12月17日,《能源宪章条约》订立。
1994年12月,《能源宪章条约》签署。
1998年4月,《能源宪章条约》生效。
2009年,俄罗斯退出了能源宪章条约。
2022年10月18日,荷兰气候与能源大臣罗布·耶滕在的议会会议上表示,荷兰将退出《能源宪章条约》。
当地时间2022年10月21日,法国总统马克龙在布鲁塞尔宣布,法国将退出《能源宪章条约》,原因是该条约被认为与《巴黎协定》的目标不符。此前,西班牙和荷兰已经退出该条约。
2022年11月11日,德国加入法国和荷兰的行列,退出被批评者认为保护化石燃料投资的能源条约《能源宪章条约》。
2023年7月,欧盟委员会递交欧盟及欧洲原子能共同体退出《能源宪章条约》的提案,称该条约已不再符合欧盟在“欧洲绿色协议”和《巴黎协定》下的气候目标。
2024年5月30日,欧盟理事会批准欧盟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退出《能源宪章条约》。
权利
《能源宪章条约》旨在确保地区能源供应,为跨国能源公司,特别是化石燃料公司提供保护。该条约赋予了能源公司就危害其投资的政策起诉东道国政府并索要赔偿的权利。
即便退出条约,按照规定,能源公司仍可就20年内的投资行为进行相关权益的追责。
意义
能源宪章条约产生于20世纪 90年代。作为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覆盖投资保护和贸易的多边协定,该条约首次将过境运输条例应用于能源网络,引起越来越多国家的关注。目前,欧亚大陆的51个国家和地区已经签署了条约。中国已于2001年成为能源宪章代表大会的观察国,并于2002年派观察员到宪章秘书处工作。
修改谈判
2019年7月15日,欧盟理事会通过《能源宪章条约》(ECT)现代化谈判指令,授权欧盟委员会进行谈判,对可持续发展和气候目标、现代投资保护标准、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等条约条款进行补充和修订。欧盟认为,修订《能源宪章条约》的目标应是以可持续方式促进对能源部门的投资,提高法律确定性,确保高水平的投资保护。欧盟将重点推动条约纳入气候变化和清洁能源转型目标等相关内容。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31 16:53
目录
概述
简介
历史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