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占有
法学术语
自主占有是“他主占有”的对称。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物从事的占有。自主占有意味着占有人明示或默示其占有物属于自己;至于他是否对物具备合法所有权,或者是否确信自己具备所有权则不影响自主占有的成立。例如买受人基于无效合同而取得买卖标的物为自主占有,不法行为人盗窃而取得他人财产亦为自主占有。区分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的意义在于:民法中基于占有时效或先占取得物之所有权均以自主占有为要件。
引用示例
因此,所有人对其物的占有为自主占有,盗贼对于盗赃的占有亦为自主占有。另外他主占有可经过向权利人明示自己所有的意思而变更为自主占有。作为所有权取得的时效要件的占有和先占要件的占有,应当是自主占有。自主占有与一般占有相同,占有以有事实上的意思能力为已足,占有人无需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而且,不以其物作为自己所有为必要,虽非自己的物,但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的,仍为自主占有。如虽非物的真正所有人,但自信为物的所有人,如继承人把被继承人为第三人寄存保管的物品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而进行的占有。
构成条件:
1、占有人确实是物的所有人
2、占有人误信自己为物的所有人
3、占有人将他人之物据为己有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02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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