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权利
法学术语
自然权利,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权利,并不限由法律信仰来赋予。
来源
自然权利源自于古希腊哲学自然法理论。文艺复兴以来,成为西方法律与政治思想的重要议题。
17、18世纪,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伏尔泰、狄德罗、卢梭等对这一思想进行重要的发展。
法律
自然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是理论上存在的权利。自然权利是人所共有的、任何个体都可对隶属对象或社会所要求的重要利益。在当今时代,更为人偏爱的术语是较为片面的“人权”概念。
自然权利,出自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构成了古典自然法学说的要义。
文艺复兴以来,“自然权利”是西方政治和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论题。英国哲学家洛克在《政府论》中对“自然权利”作了个人界定:“人们……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关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英]洛克:政府论(下)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5-6)
美国《独立宣言》对“自然权利”作了这样解释:“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有从他们‘造物主’那边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自然权利在资产阶级语境中是指人的生存平等权生命权自由权、幸福权以及财产所有权,它是最基本权利。
自然权利是一切生物所固有的,不为人类独有。
自文艺复兴以来,“自然权利”被用作思想工具,有力地讨伐不公正,直接促进人类的自我解放。但是对自然权利的解读也陷入片面。中文翻译的“天赋人权”,在一定程度上直接造成了其含义的被歪曲。人类作为自然的道德维护者,在哲学定义上应当维护其他物种的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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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6-28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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