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是理论上存在的权利。自然权利是人所共有的、任何个体都可对隶属对象或社会所要求的重要利益。在当今时代,更为人偏爱的术语是较为片面的“人权”概念。
文艺复兴以来,“自然权利”是西方政治和
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论题。英国哲学家洛克在《
政府论》中对“自然权利”作了个人界定:“人们……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关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英]洛克:
政府论(下)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5-6)
美国《
独立宣言》对“自然权利”作了这样解释:“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有从他们‘造物主’那边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
生命权、
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自然权利在
资产阶级语境中是指人的生存
平等权、
生命权、
自由权、幸福权以及
财产所有权,它是最基本权利。
自文艺复兴以来,“自然权利”被用作
思想工具,有力地讨伐不公正,直接促进人类的自我解放。但是对自然权利的解读也陷入片面。中文翻译的“
天赋人权”,在一定程度上直接造成了其含义的被歪曲。人类作为自然的道德维护者,在哲学定义上应当维护其他物种的自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