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有关规定,国家对
自理报检单位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凡纳入自理报检单位范围的单位,首次报检之前都应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取得登记代码,方可办理自理报检业务。
3.对审核通过的单位予以备案登记,并通知申请人携带
单位公章印模及有效证件,领取“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取得登记代码。
4.
报检单位的组织机构、性质、业务范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及隶属关系等发生重大改变和变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报检备案登记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持“自理报梭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到发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自理报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更改的,重新颁发“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5.自理报检单位需要终止备案登记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原报检备案登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报检备案登记手续,经审核后予以注销。自理报检单位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并取得备案登记的,检验检疫机构撤销其备案登记。
自理报检单位提供的材料失实,或不按规定办理更改手续,造成无法落实检验检疫等严重后果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7.已经在
报检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辖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过备案登记手续的报检单位及其已注册的
报检员,去往其他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检验检疫机构核实其提供的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信息后予以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自理报检单位无需在异地办理备案登记和报检员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