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股权的内容和行使的目的,股权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 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自益权与共益权是对股权的基本分类。
一、引言学理上,一般将股东的权利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所谓共益权是以公司的利益并兼以自身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提议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与质询权等,其中,最主要的是表决权。所谓自益权是以自身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转让股权的权利、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主要表现为财产权。但是,近年来,随着融资融券、表决权信托、种类股等业务的兴起,股东开始将表决权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而将其持有股份的经济利益及风险保留于自己手中;或者相反,将持有股份的经济利益及风险全部或部分地转移出去,而将表决权保留于自己手中。也就是说,某个股东在同一个公司持有共益权但没持有自益权,或者持有自益权但没持有共益权,或者其持有的共益权与自益权的比例是不相同的。这种情形实质上就是同一个股东持有股权中的共益权和自益权分别属于了不同的主体,即共益权和自益权的主体发生了偏离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抽逃出资是指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验资结束或登记注册后将其所投资金抽回的行为。立法及实务中对公司亏损的情况下抽逃者的法律责任关注较多,而对抽逃者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是否享有自益权很少涉及。股东的权利是指股东因为出资而享有的对公司的权利。其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指的是为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息红利分配权、新股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共益权指的是为公司利益和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询问权、解任董事请求权等。红利分配权是自益权的核心权利,投资者向公司出资的主要目的就是得到收益。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指公司依法清算后,还有剩余的财产,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那么,抽逃者是否享有自益权呢?$$ 笔者认为,基于以下理由,抽逃者不应享有自益权。从某种意义上讲,其股东资格还应丧失即股东地位应被根本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