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
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一百零八回:“李斯议曰:‘周封国数百,同姓为多,其后子孙,自相争杀无已。今陛下混一海内,皆为郡县,虽有功臣,厚其禄俸,无尺土一民之擅,绝兵革之原,岂非
久安长治之术哉。’”
明
凌濛初《
二刻拍案惊奇》卷四:“两承差自相商议了一回道:‘除非如此如此。’”
明
徐弘祖 《徐霞客游记·游黄山日记》:“诸峯自相掩蔽,不能一目尽也。”
《
三国志·吴志·薛综传》:“自臣昔客始至之时,珠崖除州县嫁聚,皆须八月引户,人民集会之时,男女自相可适,乃为夫妻,父母不能止。”
章炳麟 《国故论衡·明见》:“﹝物﹞无毕同,故有自相;无毕异,故有
共相。”
章炳麟 《国故论衡·明见》:“浮屠之言曰:从一青计之,以是青为自相,以凡青为
共相,青同也。以凡青为自相,以赤、白、黄、紫为
共相,显色同也。以显色为自相,以声、香、味、触为
共相,色聚同也。”参见“
共相”。
有三义解,(一)
梵语sva-laks!an!a 或svabha^va。为‘
共相’之对称。又作自性。指自体个别之体相。亦即不与他相共通,而具有自己一定之特质者,称为自相;此系唯识宗所说。据
成唯识论述记卷二末载,诸法之自体,唯证智可知而不可言喻者,是为自相;而诸法之体性,为假智所缘,且可藉语言诠解者,是为
共相。由此可知,自相系现量之所得,非以分别之假智能得知,而必须依证真之智慧方能证知。然若依假智,而对
共相加以层层之探讨分析,则解析至终极时,亦可辨知诸法之自相。如
成唯识论述记卷二末、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上本等,即详细阐述此一例证。
若就二者皆指诸法各自之本体(包含体相与体性)而言,则二者可视为一。然若细分之,则二者可分为二,如十八空中,诸法各自之相状之空,称为自相空,而体性之空,则称为自性空。[杂阿毗昙心论卷一、佛地经论卷六、
大毗婆沙论卷三十八、卷三十九、卷四十二、大乘法苑义林章卷二末](参阅‘
共相’2195、‘自性’2524)
于因明中,以自相为现量(透过感官之直接反映,尚未加入概念之思惟分别活动)之对象。陈那之集量论谓现量即离分别,而将能认识
共相之分别知(
比量)与无分别之现量截然区别之。万事万物皆具有自相与
共相二性,例如青色,于其个别事体称为自相之青色;又如花之青、果之青、衣之青等之青色乃是通于自他之性,故称共相。再如火之自相,于现时刻虽具备燃烧之能力;然
共相之火则于现实上无燃烧之作用。故知自相所具之能力为刹那灭,且为不与他物共通而独自之相。因此可谓自相系被斥于一切物,亦不随时空而变化者。此外,于因明论式中,因明家多将宗(命题)之前陈(
主词)称为自相或自性,而将宗之后陈(述词)称为差别。[瑜伽师地论卷十五、
阿毗达磨杂集论卷十六、正理滴论、
释量论、摄真实论、摄真实论莲华戒释、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