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是2018年舟山市
机构改革新组建的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
生态环境规划和
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
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有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生态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省、市核定的污染物减排指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实施
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
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省和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设置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执法监测等。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承担国家、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相关工作。
(九)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机制,承担国家、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十)统一负责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一)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配合开展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二)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和相关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强化统一监管。牵头协调美丽舟山建设,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持久战。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深化拓展“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大数据应用,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同平台建设,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
内设机构
办公室(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政务公开、财务、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安全、后勤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内部审计工作。参与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工作。
负责机关党建、纪检、工青妇等党建群团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等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综合规划与政策法规处
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研究,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工作。组织起草
生态环境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
工业污染源综合管理和生态环境业务综合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及
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组织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对外合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重大行政决策等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监督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承担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自然生态保护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组织协调生态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关工作。
承担国家、省级对市、县(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检查督促县(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协调落实上级部门对党政负责人约谈、责任追究案件移送等有关事项。
水和海洋生态环境处
负责全市地表水和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海域、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和
水功能区划,监督指导入海(河)排污口设置。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水体交接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海洋生态环境调查评价、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监管,监督协调重点海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废弃物海洋倾倒等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大气环境处(科技与监测信息处)
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
化石能源、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情况。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组织协调工作。
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技攻关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预警监测、执法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承担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信息化建设,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等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土壤固废与辐射监管处
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固体废物转移、有毒化学品进出口、新化学物质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全市辐射环境监管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电离辐射和伴有
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和指导协调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组织开展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承担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日常管理服务类事项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等工作。
现任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