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Suzhou Municipal People's Congress)(简称“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是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主要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章第二节,在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
苏州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
江苏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
国务院备案。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苏州市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苏州市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五)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六)监督苏州市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七)监督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监察委员会、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联系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监督苏州市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十)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十一)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二)撤销苏州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在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苏州市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苏州市市长和苏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监察委员会、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须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四)根据苏州市市长的提名,决定苏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
江苏省人民政府备案;
(十五)根据苏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苏州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六)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七)在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苏州市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苏州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苏州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八)在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苏州市内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可以作出决定或者决议,也可以将有关意见、建议送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研究办理。有关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人大常委会领导
沈 觅:中共苏州市委常委,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苏州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
黄 靖: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致公党苏州市委会主委。
陈 嵘: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苏州市总工会主席。
机构设置
办事机构
工作机构
办公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