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苏州市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苏州市人民政府是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执行机关,是苏州市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历史沿革
1949年4月3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命令成立苏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根据苏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令,成立苏州市人民政府。
1955年3月,苏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召开,决定将苏州市人民政府改称为苏州市人民委员会。
1967年2月18日,“苏州市革命造反派大联合夺权誓师大会”在苏州市体育场举行,宣布成立毛泽东思想苏州市革命委员会。
1968年4月6日,毛泽东思想苏州市革命委员会更名为江苏省苏州市革命委员会。
1981年1月,苏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决定将苏州市革命委员会恢复称为苏州市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第三节第七十三条,苏州市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八)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九)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帮助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十)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一)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工作部门
根据经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苏州市机构改革方案》,苏州市对应中央和省级机构改革,调整优化相应机构和职能,共设置政府工作部门38个。具体如下: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苏州市地方铁路建设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苏州市数据局(苏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苏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市(县)、区政府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委托市人民政府管理)、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
现任领导
历任市长
政府驻地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文本).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18-03-11
大事记.苏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29 16:07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