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是世界
保守主义的发源地。虽然在当今世界各国都能或多或少的看到保守主义的影响,但是却没有一个国家有像英国那样浓厚的保守主义氛围。同样,英国也是世界
宪法的母国。英国的宪法不但在其表现形式方面极其独特,更重要的是英国悠久的
宪政传统。数百年来英国的宪政更是呈现出一种超稳定的发展态势,从未有过中断。应该看到英国良好的宪政秩序是有其保守主义思想作为支撑。而也只有在保守主义的语境下才能恰当的解释英国宪法这种独一无二的
现象。
宪法介绍
到今天为止,
英国都没有一部成文的宪法,它是800年来习惯法的总和,最早就追溯到《
自由大宪章》。《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封建专制时期宪法性文件之一。习称《大宪章》。
1215年6月15日,英国贵族胁迫
约翰王在兰尼米德草原签署的文件。文件共63条,用拉丁文写成。多数条款维护贵族和教士的权利。
主要内容有:保障教会选举教职人员的自由;保护贵族和骑士的领地继承权,国王不得违例征收领地继承税;未经由贵族、教士和骑士组成的“王国大会议”的同意,国王不得向直属附庸征派补助金和盾牌钱;取消国王干涉
封建主法庭从事司法审判的权利;未经同级贵族的判决,国王不得任意逮捕或监禁任何自由人或没收他们的财产。此外,少数条款涉及城市,如确认城市已享有的权利、保护商业自由、统一度量衡等。自由大宪章是对王权的限定,国王如违背之,由25名贵族组成委员会有权对国王使用武力。自由大宪章后来成为近代资产阶级建立法治的重要依据之一。
宪法组成
英国不是成文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一般认为1215年《大宪章》是英国宪法最早的组成部分。
成文法
宪法性法律文件
⑴标志着英国宪法产生的宪法性法律:
①《人身保护法》:
1679年5月26日查理二世签署批准。全文20条,约4,000字,主要内容是:除叛国犯、重罪犯,以及战时或遇紧急状态外,非经法院签发的写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对任何人实行逮捕和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根据里程远近,定期移送法院审理;法院接到在押人后,应于两日内做出释放、逮捕或取保开释的决定;经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说明理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度拘押已准予保释的人犯;英格兰的居民犯罪,不得押送到其他地区拘禁。
②《权利法案》:
1689年10月23日威廉三世接受了国会提出的该法案,全文13条,约800字。其内容的核心是限制王权,确立议会至上的资产阶级宪法原则。同时,第5条规定了请愿权;第8、9条规定了议员的权利和自由;第10条规定了免受酷刑的权利等公民权利。
③《王位继承法》:
1700年制定,1701年颁布,旨在通过规定王位继承问题,保证资产阶级的权利和自由,实现资产阶级对王权的控制。
⑵英国宪法变迁时期的重要的宪法性法律:
①完善议会制度:
1911年《议会法》规定“上议院与下议院关联之职权”,而其实质是通过该法进一步削弱和限制议会上议院的权力,使上议院丧失了对下议院通过的一切决议的否决权,而只有延搁权。而1949年《议会法》又对延搁权进行了进一步的剥削和限制。
②改革选举制度:
第一,1918年《国民参政法》,是第一部选举法,全文5章47条25,000字。分别规定了选举权、登记、选举方式及费用、议员名额、通则,放宽了对选民定居期限的限制,第一次赋予部分妇女以选举权。
第二,1928年《国民参政(男女平等)法》,对上法修正,使妇女获得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第三,1948年《人民代表法》,废除前两法的有产者和大学生的复数投票权,统一了参加全国选举和地方选举的选民资格。
③规范英国与自治领关系的法律:
1931年《威斯敏斯特条例》等。
判例法
英国法院特别是高等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某些案例的判决和解释。
习惯法
大多数是在立宪政治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经法院承认的宪法性法律规则。如关于国王的“国王统而不治”、“国王不能为非”;关于首相自行组阁等宪法的惯例。
保守主义
保守主义思想在英国可谓源远流长,它几乎是伴随着英国国家的产生出现。但是直到18世纪后期作为对
法国大革命的一种近乎本能的反应,才真正的由英国人
埃德蒙·柏克把保守主义思想理论化。但即使在此之前保守主义就不断的对英国宪法不断施加着影响。 只是这种影响是一种自发的和无意识的过程,是作为英国人民族性格的一种体现。而真正的把保守主义与有英国宪法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是因为两方面的因素的出现。其一、保守党的诞生,这是保守主义政治上成熟的标志。保守主义因而能够直接对英国宪法施加影响,左右英国宪法的发展趋势。其二、柏克的保守主义理论的出现,反映了保守主义在理论上的成熟。保守主义为英国人的文化传统,为充满保守主义性格的英国宪法的运行和维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一、保守党是英国宪法保守主义特性的直接动因。保守党是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前后由
托利党转变而来的新型政党。托利党产生于
光荣革命前后,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政党之一。托利党从诞生伊始就是作为维护国王和土地贵族即得利益的政党。因此,这个政党便天然的带有浓厚的保守性。但是托利党只能说是一个保守的政党,和近现代意义上的保守主义政党不同。保守主义理论的创始人柏克是辉格党人,但是他的保守主义思想却被一部分托利党人接受并加以发挥。因而保守党一方面很自然的继承了托利党的保守性,另一方面又抛弃了托利党单纯保守的态度,转而实行积极灵活的政策,使得保守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保守主义政党。
在近现代政治实践中,政党发挥了重要作用。政党特别是
执政党通过自己的政治活动,把自己的意志反映在宪法之中,从而影响宪法的制定和运行。
英国保守党可以说是世界上力量最强大的保守主义政党,同时也是英国力量最强大的政党。从英国开始政党政治以来,保守党就一直左右着英国政局的发展。它的执政时间几乎占有三分之二。尤其在二十世纪以来,保守党的优势更加明显 .长期的执政的优势使得保守党可以使英国宪法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发展,就是在处于在野党地位时,也是影响英国宪政发展的重要力量。英国的宪政改革,正是在保守党的直接作用下而得以进行。
第二、公民的保守主义信念是英国宪法保守主义特性的主要保障。法律、只有被人们所理解时,人们才会自觉的遵守并维护它。英国宪法沿着保守主义的道路已经走了数百年,至今仍然充满了旺盛的生命力,这仅依靠保守党的力量远远不够。究其原因,整个英国都是一个保守的国度,保守性是英国人民的民族性。保守主义理论家休。
塞西尔就指出“如果说这种情绪(守旧的情绪)甚至现在仍然是强烈的,那么它在中世纪就是压倒一切的了。……守旧思想好像
尼罗河那样发源于一个无法确定其面积大小的浩瀚的湖泊,谁的眼睛都无法看到它的边缘。” 正是在这样一个保守的国度里,充满了保守主义特性的英国宪法才能够长盛不衰。当某些事件或者个人有可能改变保守性的宪法的时候,英国人便会自发的起来维护自己的宪法。如同在法国大革命时期,维护本国的传统制度,抵制激进主义便成为大多数英国人的共识。
尊重传统
“传统”,《辞海》上解作“历史流传下来的思想、文化、道德、风俗、艺术、制度,以及行为方式等。”传统是历史的产物,但是传统又不同于历史。传统不仅仅只是揭示人们过去行为的一贯方式,更重要的是,传统会对人们的社会行为有强烈的影响和控制作用。
保守主义是在与激进主义者论战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保守一词仅从字面上解释就是对传统的尊重和保持。保守主义尽管在理论上有较大分歧,但是在对传统的尊重这一点上总是能够达成一致。就像有学者所说“不管其形成的方式如何,……对保守主义来说都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维护既成的‘传统’,这就足够了。” 保守主义者对人的理性有一种与生俱来的恐惧。出于对理性的不信任,他们认为仅仅依靠人的理性,无论构想得是多么的完美,都是不可靠的。任何事物都是一个在历史进程中不断纠错与改进以臻至完善的过程。保守主义的鼻祖柏克就认为:“个人是愚蠢的,群众当未经审慎考虑而行事,一时也是愚蠢的;但人类是聪明的,而且,倘能给他们以时日,人类作为一个物种一向是正确行事的。” 在国家制度上尤为如此。在他们看来,国家不是依靠个人理性设计出来的,国家制度是一个成长的过程。政治体制的权威并不是因为它本身的存在,它是一个随着历史的发展逐渐积累的过程。权威只能在历史中被逐步赋予。如同柏克所说:“我国的政体是约定俗成的体制;这种体制的唯一权威性就在于它的存在源远流长。……约定俗成是一切
权柄中最坚实的,不仅对财产是如此,而且对保障该财产的权利,对政府,也是如此。”
尊重传统,一方面是英国宪法的效力源泉。英国的宪法并不具有至上性,英国有的只是议会至上。英国宪法是一部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其中包括为数众多的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以及宪法判例。这些以普通法律,政治习惯等方式表达出来的宪法与普通的法律和政治习惯虽然在表现形式上并没有区别,但是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却有相当大的差异。英国宪法不但具有通常的法律效力,而且更有超出一般法律的宪法性效力。它们高度稳定,一些著名的宪法性法律,如1215年的《
自由大宪章》,1628年的《
权利请愿书》,1689年的《
权利法案》,1701年的《
王位继承法》等,历经数百年还一直是有效的法律文件。其神圣性远非普通的法律可比,甚至连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典也望尘莫及。而这种独特的状况恰恰是来自于对传统极端尊重的信念。
首先、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的权威来自于保守主义。英国宪法采用的是柔性修改方式。因此英国的宪法性法律在修改程序上与普通法律无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英国的宪法性法律会变动频繁。实际上英国的宪法性法律有相当高的稳定性,要对英国的宪法性法律修改的难度并不在那些规定了严格修宪程序的刚性宪法国家之下。1832年英国的第一次议会改革,辉格党首相罗素三次提交改革议案,并且一度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才通过了一部改革力度有限的《议会法》。尽管如此,托利党人仍不满意,断言它“将推翻等级制度和财产的所有天赋权利。” 这种修改的困难性并不是因为这些法律本身是宪法性的而不能随便修改。英国人把这些法律看作是历史事件的结果。每一部宪法性法律都是一个时期历史经验的总结。议会的作用只是把历史事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记录而已。这些事件是来自于历史选择的结果,它的意义也正在它的历史性。在保守主义者看来,正因为它是历史的,所以它也不容改变的。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的不同点就在于此:普通法律的权威是因为它是由议会制定的有强制力文件,而宪法性法律的权威是来自于文件所确认的事实本身,不仅仅是因为它是议会制定的法律文件。就像著名英国宪法学家
詹宁斯所说“使威廉和玛丽而非詹姆士二世或自命为
詹姆士三世的那个人成为君主的,是经革命承认的事实,而不是先前存在的一纸法则。”
其次、保守主义信念保证了英国宪法惯例的效力。宪法惯例作为宪法的一种表现形式,无论是在成文宪法国家还是不成文宪法国家中都会存在。宪法惯例只是人们在宪政实践中的一种通常做法。虽然对惯例的违反会带来严重的政治危机,因而都一般被各方所遵守。但是毕竟它的效力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所以宪法惯例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重要程度上都在各国宪法中都不占主要的地位。英国却恰恰相反。英国宁愿把许多重要的宪法问题交与惯例而不是法律去调整,如英国的虚君制,责任内阁制等等。英国的宪法惯例得到普遍遵守原因也在于对传统的尊重。惯例是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做法,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英国人尊重这些历史形成的习惯,并把其视为理所当然,把它作为宪法当然的一部分。而任意改变这些习惯的做法都会冒极大的政治风险。
尊重传统的另一方面是带来了英国宪法形式上的稳定性。因为传统的原因,为了使变化更容易被接受,英国的政治革新一般都会打着复古的招牌。休。塞西尔指出“把政体结构的改变说成好像就是维护和恢复某种更古老和更纯粹的传统,这种做法在我国的全部历史上一直保持不变,并且在目前的各种争论中都可以看到。” 这种做法在一方面使得英国许多古老的机构都得以保存下来,并且逐渐演变成为现代的国家机构,在政治制度上没有明显的断层。如英国的内阁便可追溯到中世纪的御前会议,其两党制也有三百多年历史。对此、西欧历史学家哈勒维评论说“英国是供宪政考古的博物馆,这里积聚了以往岁月的陈物遗迹。” 英国国家机构的这种清晰传承使得宪法保持着形式上的相对稳定性。这样做的另一个后果是使英国宪法的内容与形式脱节。“旧瓶盛新酒”,“换汤不换药”是英国这种特性的写照。英国的很多机构已随着时间的流失丧失或者改变了它的原有功能。但是英国人并不急于把其废除,仍然还保留着原有的形式。英国的
枢密院原来曾是英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构,但是光荣革命后,枢密院的权力不断下降,早已成为一个无足轻重的荣誉机构。枢密院只剩下形式上的权力,但是英国人并没有废除这个机构,
英国内阁的重要文件都要以枢密院的名义发出。同样,
英国女王已是一个名副其实的虚君,但是仅从法律上看,英国的国王还是拥有巨大的权力。
缓慢变革
保守主义尊重传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保守主义者反对任何变化。实际上保守主义者反对那种毫无变化的僵硬状态。他们认为“这个整体在任何时候都不是老年的、中年的、或青年的,而是处在经久不变的状况之中;它在不断凋零、衰败、更新和进步的多变历程中前进。” 但是保守主义的变革是一种有条件的变革。这种变革方式是逐步的而缓慢的过程。正如柏克所说:“但即使在这种极端的情况下,变化也只能局限于有毛病的部分,局限于有必要改动的部分;就连在这种时候,也只能在不会瓦解国家与政治整体的条件下进行,目标是从原有的社会因素中创建新的国家秩序。” 变化是渐进的,必须立足于传统之上,是经过长期反复试验的过程。保持社会的连续性是变革的首要着眼点。保守主义者把整个社会和国家看成是统一的有机体。如同生物有机体的变化一样,它是逐渐成长的。这种变革不能与既有的东西截然的分开,是以历史为基础的连续的变化的过程。柏克这样说到“由于我们在国家行为中以及在改善的事物中保持了自然的方法,我们决不是全新的;就我们所保留的东西来说,我们决不是完全陈旧的。”
强调发展的渐进性和连续性的特点对英国宪法的发展道路上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首先、英国在宪政发展的道路上选择了改良的方式。世界各国的宪政发展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革命,另一种是改良。改良是渐进性的必然选择。它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改良要求有所发展。改良并不反对变化,相反它首先提出的就是发展性。在社会需要变革的时候,保守主义者毫不犹豫的推动了社会的改革。正如柏克所说“如果我们不想陷入形而上学的诡辩迷津之中去,那么,就远不是不可以把按常规办事与随机应变、把我国政府制度中神圣继承原则与在紧急关头(指光荣革命)有变化地运用这种原则调和起来。” 在另一方面,改良又要求必要的妥协。改良所要求的发展又是渐进的过程,它是在稳定的基础上的变革。而妥协是保证政治稳定的一剂良药。英国人对妥协的技艺可以说是颇为娴熟。无论是保守党与自由党之间,还是国王与议会之间,双方既不断的斗争,在关键时刻又能够作出必要的妥协。因此英国总是能够妥善的解决历史上的宪政危机。这也是为什么在光荣革命时议会放弃革命而宁愿采用
宫廷政变的原因。英国宪法学家詹宁斯就说到“英国的宪政史表明它是一种为满足不断变化的文明的需要而对机构加以发展和修正的持续实验的过程。”
其次、英国宪政发展上有很强的连续性。保守主义非常强调社会发展的连续性,而事实上英国宪政也正循着这一原则进行。自1688年
英国光荣革命以来,英国本土就没有发生过战争和大规模的社会动乱。三百余年里英国的宪政传统就一直未曾中断,这是世界各国历史上所罕见。英国的各种机构和制度都是经过长期的发展变化而来,中间既没有中断,也不是一蹴而就。如英国内阁,最早可以追溯至中世纪在大会议中设立的小会议,亨利三世又把小会议改为常务会议,到了
亨利六世时又由常务会议分化出枢密院,至
查理二世时又在枢密院中设立了行政委员会,最后由行政委员会转化为内阁。因此,英国的政治制度显示出了极强的连续性。整个制度的发展是一系列事件的总和,就像一张连接紧密的网,不能把其从中割裂。英国学者符礼门谈到这一点时说到:“在过去1400年间,
英吉利人民的民族生活,虽则时受外族蹂躏,仍未曾有一日中断。……大凡每有一步进展,这一步只是前一步的推升;大凡每有一次改革,这一次改革并不要完全施行新法,却不过推陈出新。”
经验主义
经验主义是相对于唯理主义的一种哲学观,经验主义认为“没有与生俱来的真理:一切知识都发源于感官知觉或经验,因此,所谓必然的命题根本不是必然或绝对确实的,只能给人以或然的知识。” 经验主义否认抽象理论的作用,对建立所谓的理论体系不屑一顾。他们强调经验在知识积累过程中的作用,指出真理是在不断的实践中而得到揭示。英国是经验主义的大本营,世界上著名的经验主义哲学家,如培根、霍布斯、洛克、贝克莱、
休谟等都是英国人。保守主义在哲学基础上都是经验主义的。保守主义者们都以经验主义作为其政治实践的指导。保守主义也是经验主义哲学在政治实践中的反映,它的一切特性,包括尊重传统、渐进性、连续性等,都建立在经验主义哲学基础之上。
经验主义促成了保守主义的理论体系方面的特殊性。严格的来说,保守主义从来就不是一种系统的理论体系。它的创始人柏克也从没有打算把其理论化,柏克的保守主义思想是散布在他的一系列著作之中,而由后人总结出来的。因此,人们使用保守主义这个词仅仅是因为“这个框架能够适合绝大多数各种各样的保守主义者捍卫的绝大多数的各种各样的原则。” 保守主义本身缺少理论性,它同样也蔑视理论。保守主义者们对意识形态怀有一种天生的敌意。当代英国保守主义政治家
伊恩。吉尔摩就宣称,没有什么比意识形态更易引起分裂的东西了,既然分裂应当避免,也就应当避免意识形态。
英国自由党首相劳合。乔治曾讽刺保守党“是没有意识形态的党”。但是正因为没有意识形态的束缚,保守主义才更具有灵活性。这种灵活性的特点使得英国宪法能够更好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加以调整,因而与其他国家的宪法相比,它具有更强的适应性。
首先、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模糊性。世界各国的宪法一般都有一个指导本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如我国宪法的指导原则是四项基本原则,美国的宪法原则是三权分立和联邦制。而无论是制宪、行宪还是护宪,都必须在这个基本原则之下进行。确立宪法的基本原则固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另一方面也局限了宪法的适应性。如果社会发展或政治实践超出了这个原则,那么就不是仅通过正常的方式,如宪法解释、
宪法修改等手段所能够调整和解决的,必须重新制定宪法。这样宪法在适应性上就有所欠缺。英国宪法缺少一个系统的理论体系的特征,从另一个方面说,带给了英国宪法的高度适应性。英国宪法不必受那些抽象的意识形态的束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随时改变宪法的具体内容,抛弃那些不合时宜的东西,这样英国宪法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持宪法的稳定性。
其次、英国的分权不明显。近代意义上的分权原则虽然是由英国人洛克首先阐述的,但是严格的分权原则从来没有在英国的宪法上得到过贯彻。实际上英国人对分权并不是很感兴趣。詹宁斯的话颇有代表性,“我们也不应认为权力分立本身就是自由的基础,……是民主而不仅仅是分权维护了英国的自由。” 他们所强调的是一种混合的权力观。这种权力观对三种国家权力不做严格的划分,三种国家权力的配置根据实际情况不断的调整。英国自光荣革命以来,伴随着资本主义从
自由竞争到垄断阶段,议会的权力也经历了由膨胀到衰落的过程。也正是这种灵活性的姿态加强了英国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
第三、不成文的宪法结构。构建一部完善的成文宪法典,是当代立宪的潮流。但是英国人从经验主义的观点出发,对制定成文宪法的作用感到怀疑。詹宁斯在谈到这一点时说“任何人都可以草拟一部宪法,但只有在与政府有关者可能遵守它的时候,它才能成为宪法;如果他们不遵守它,那它就不是什么法。” 英国人仍然自豪的坚持着不成文的宪法形式。这种立宪方式可以及时的把进步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下来,并很方便的加以改变。而
英国历史上唯一的一次成文立宪的实验(《政府约法》)最终以独裁统治而告终,更加坚定了英国人走不成文宪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