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是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重要法律性文件,但并非是
宪法。
背景介绍
1660年
斯图亚特王朝(英语:Stuart)复辟后,开始倒行逆施,不仅大力压制反对派,企图恢复国王集权,而且企图在英国恢复天主教,这引起了当时英国
辉格党和部分托利党人(Tory Party)的反对,矛盾逐渐激化。
恰好,信奉天主教的
詹姆斯二世的第二个妻子生了一个儿子,这位未来的国王将来必定信奉天主教。这样,原来人们认为詹姆斯二世死后他的信奉新教的女儿将继位的希望破灭了,于是人们决定采取行动。
包括伦敦主教在内的几位著名人物,发送了一封密信,给在荷兰的信奉新教的詹姆斯二世的女儿玛丽和女婿威廉,邀请他们到英国来保护英国的“宗教、自由和财产”。
对威廉来说,他主要关心的是如何能为他的妻子和他自己争夺英国的王位继承权,同时他也认为他入主英国可以防止英国同法国结盟以共同反对荷兰,因而接受了邀请。
为了避免当年(1660年)邀请
斯图亚特王朝复辟的前车之鉴,英国决定以法律形式限制国王的权力,保证自己的权力,于是在议会上、下两院共同召开的全体会议上,向威廉和玛丽提出了一个“权利宣言”,要求国王以后未经议会同意不能停止法律的效力,不经议会同意不能征收赋税,今后任何天主教徒不得担任
英国国王,任何国王不能与罗马天主教徒结婚等。
威廉接受了这些要求,即英国王位,是为
威廉三世,玛丽即位为英国女王,是为
玛丽二世。
1689年10月,议会通过了“权利宣言”并制订为法律,是为《权利法案》。
目的
限制国王的权力
意义
1.为限制国王的权力提供的法律保障;
2.确立了议会的权力;
3.英国从此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资产阶级统治;
4.国王日益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
从社会转型的角度来看,《权利法案》最重大的意义是:以法律权利代替君主权力。
内容
英国《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内容并不多,只有短短的十三条:
人们可以看到“十三条”主要有两方面内容:
①限制国王的权力,约束国王的实际统治权,如第1、2、4、6条;
②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司法权和军权等,如第8、9、13条。
续作
1701年
英国议会又通过了一部《
王位继承法》,被看作是《权利法案》的补充,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议会至上”原则,是迈向君主立宪制度的重要一步,议会逐渐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权利法案》是英国历史上自《
大宪章》以来最重要的一部法案之一。
英国的《权利法案》可以被认为是英国类宪法的前身。它改变了人类历史,对英国对世界都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英国没有成文宪法,宪法在英国是一种政治惯例。比如说,英国女王从成文法上讲,具有对国会法案的否决权,但是自从安妮女王否决《苏格兰民兵法》之后,再也没有一位英国君主行使过这一权利,因此,英国形成了一个惯例:女王不对国会法案行使否决权。(但不是没有否决权,只是不使用)。举个例子,英国西敏制中,首相要从下院的多数党中产生,通过女王任命产生。同时,女王根据首相的建议,任命各部大臣。
这套制度并没有任何英国成文法加以明确,而是从18世纪,罗伯特·沃波尔(Robert Walpole, 1st Earl of Orford)出任“第一财政大臣(首相兼任)”以来,通过一个个政治家,一代代君主对一种政治秩序实践与切身尊重,形成的一种共识(consensus)。一言以蔽之,即习惯成自然。